从“对手”变“牵手”,从“两难”到“共赢”

最高人民法院 2024-12-17 09:17:36

从“对手”变“牵手”,从“两难”到“共赢”

——最高法知产法庭一揽子化解两公司涉诉五案和十余件潜在纠纷

这个案件的结局,是当事人也没有想到过的“结果”,甚至承办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对这个“结果”也没有十足把握。

但最好的结果就这样真实地发生了。原本剑拔弩张的当事双方,经过一场官司,竟变成了互利共赢的合作伙伴,一场近乎双输的僵局,竟神奇般地转为双赢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办理的上诉人中某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富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等专利侵权系列案,不仅将涉诉的五件案件纠纷成功化解,还推动当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从对手变成合作伙伴,一举避免了富某公司因另外十余个涉嫌侵权项目再次被诉。

全国人大代表周善红对此案办理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在双方企业均面临重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中某公司同意提供专利许可并将富某公司纳入“供应链”,避免企业陷入绝境甚至破产,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两个‘冤家’最后竟然成功‘牵手’,走上了合作共赢之路,这个案件的办案经验值得全国推广。”周善红表示。

“暂不发判决,力争调解结案”

办理全国范围内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定职责。这些案件往往不仅内含法律和事实认定上的难题,亦多为当事双方分歧巨大、长期积怨、难以调和的“硬骨头案”。

国有企业巨头中某公司与民营企业富某公司之间的纷争由来已久,一系列困扰双方多年的案件陆续进入法院。据悉,中某公司持有“有压热闷钢渣处理系统”等五项专利,中某公司认为富某公司在山西某项目中未经授权使用了这些专利,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某公司计划在赢得这五起案件后,继续对富某公司其他涉嫌侵权的项目提起诉讼。

2023年3月,太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五起案件中有四起构成侵权,一起不构成侵权。一审判决后,富某公司对败诉的四起案件,中某公司对败诉的一起案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起案件进入二审审理阶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邢会丽和刘鹏是五起案件承办人,他们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审查。“案件同时涉及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技术方案错综复杂。”邢会丽洞察到了案件的难点。

为了澄清技术争议,邢会丽和刘鹏以及技术调查官亲赴山西太原,对案件所涉技术进行现场勘验。邢会丽告诉记者,这次现场勘验至关重要,查明了案件的事实真相,这为后续的案件定性和调解工作起到了关键作用。

“如果被诉项目侵权成立,哪怕是一起案件侵权成立,就要判决停止侵权,其后果将是涉案几千万元的项目以及后续共计8亿余元的项目就要停止生产。富某公司作为一个中小型民营企业,将面临支付巨额索赔,可能致其破产,富某公司近200名员工也将面临失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承办法官阐述了如果简单下判的担忧。

“中某公司的强项在于拥有专利技术,但在涉案的这类大型设备生产方面,中某公司缺乏生产能力,需要委托第三方生产。而富某公司恰好具备这一能力,双方并非水火不容的竞争关系,反而可以优势互补,有合作的潜力。”邢会丽告诉记者,合议庭考虑再三最终决定,本案暂不发判决,由分管副庭长牵头,承办法官负责联络,力争调解结案,争取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从源头化解纠纷,力争国企民企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守得云开见月明

“我方不接受调解。”

承办法官面对中某公司的明确表示,内心是有心理准备的。

刘鹏告诉记者,他们在办案中了解到,两家企业是“有压热闷钢渣处理系统”领域主要市场竞争对手,双方多次在竞标时针锋相对,积怨颇深。

但只是“积怨”就让中某公司如此干脆地不接受调解么?承办法官们想更深入地了解中某公司不接受调解的全部真相。

他们又与中某公司反复沟通,该公司拒绝调解的“心结”才慢慢浮出水面。作为国有企业,想着自己投入巨资研发,积累几代科研人员心血的核心技术成果被侵权,中某公司不愿意以调解方式作出让步,“我们要个说法”“案子我们会打到底”。

了解到中某公司的考虑后,最高法知产法庭再次仔细研究了案情,考虑到没有一边倒的“输赢”,法庭主动联系政府国资管理部门,希望能协助人民法院促和解纷,共同推动本案的调解工作。府院联动有了奇效,终于,僵局打开了!经过国资管理部门的协调,中某公司不再拒绝调解。

可接下来的问题是,当事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差距过大。案件调解再一次陷入僵局。庭领导指导合议庭进一步调整了调解工作的突破方向,将调解分为在审案件、潜在案件以及后续合作发展三个层次进行。“力求一项一项谈方案,积极促成矛盾纷争一揽子化解,避免后续的大量诉讼,促成双方长期合作。”庭领导和合议庭一起仔细分析案情,分类研究调解方案。

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庭领导与承办法官多次走访中某公司、富某公司,分别和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就案件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分析处理方案的各种利弊。调解过程中,富某公司坚持不再退让,一度陷入僵局,庭领导和合议庭专程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当面向富某公司的管理层释法说理,分析利弊。

承办法官根据每一次的沟通情况,修改调解方案十几次,与双方反复协调沟通,持续做调解工作。“我们坚信双方有调解基础,耐下心来调解才是本案的最佳处理方式。”邢会丽说道。

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迎来柳暗花明——中某公司同意将富某公司应支付的金额从1400万元降低至相对合理的780万元,并同意对富某公司后续项目进行专利授权许可,同时将富某公司纳入供应商名单。

近日,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五起案件最终达成了一揽子调解协议,涉诉五案纠纷和双方就涉案专利可能产生的潜在诉讼一并化解,双方亦冰释前嫌、携手合作,迈开共赢发展的重要一步。

“希望推广办案经验”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专程到法庭送来感谢信和锦旗。他们在感谢信中不约而同地提到了最令他们感动的是,法庭在尽最大努力平衡各方利益,经过数次调解,当事人各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他们赞赏人民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为建设和谐社会树立了一个优秀的典范。

关注该系列案的周善红也对法庭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周善红表示,富某公司系列案的成功调解,是最高法知产法庭全面贯彻落实“如我在诉”意识的充分体现,也是“府院联动”成功调解疑难案件的积极探索。通过本案的调解,不仅使当事双方从诉讼中得以及时解脱,还推动促成国企和民企携手合作,化解潜在危机,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他希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本案的办案经验。

那么,回顾本案的办理过程,可梳理出哪些有价值的办案经验呢?

一是“府院联动”齐发力,引入调解“新引擎”。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多元、类型多样、调处难度大,在调解过程中,有时单靠人民法院的力量很难做通当事人的工作。通过与行政主管机关的良性互动,使得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各自履职过程中形成交互和联动,协同发力,将成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新引擎”。

回顾本案,庭领导及时有力地指导合议庭争取“府院联动”,主动联系政府国资管理部门协助开展工作。在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释法明理,对合法性问题进行把控,使纠纷在法律框架内化解;而行政主管部门的加入,则从技术性、政策导向等角度进行疏导调解,对解开国企心结,促成其接受调解起到重要作用。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解法结,更解心结”。

富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贴身肉搏”式竞争导致作为行业龙头的中某公司订单流失,利润直线下滑,经营同样面临巨大困难,许多员工甚至还拿着2000多元的低工资,急盼净化市场环境、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中某公司“怨气”颇深,前期对法院工作不信任,对调解工作消极抗拒,声称要“把官司打到底”“走完所有程序”。

为了让国有企业的专利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也为了挽救一个民营企业以及保障近200个就业岗位,更为了两家企业后续的合作与发展,庭领导和承办法官千方百计打破僵局,庭领导先后三次带队上门做工作,摸准痛点堵点,逐步消弭双方分歧;庭领导带队到巡回法庭就地办案,上门做当事人工作,促成本打算“大不了破产”的富某公司转变观念,同意“咬紧牙关”支付合理的赔偿款。

三是以“求极致”的精神,做深做细实质解纷。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法官始终坚持“如我在诉”意识,把实质性化解矛盾、彻底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全面了解案里案外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十几次协调双方逐项修改调解书内容,以“求极致”的精神反复做工作,最终促成中某公司同意向富某公司提供技术许可,富某公司的“违法侵权”存量跃升为“合法许可”增量,中某公司对赔偿额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均作出大幅让步。“一加一减”,皆大欢喜,实现了最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本案调解书送达后,合议庭继续紧盯不放,定期督促富某公司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目前,富某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赔偿款680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1版

记者: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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