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细化“1元拍”程序,严惩法拍房倒签租约
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涉财执行“1元”起拍问题予以回应,对此类财产变价程序予以细化明确。此外,还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法拍房被侵占无法入住问题作出了多项规定。
刑案财产:
“1元拍”有前提,对房屋、股票等严格把关
刑事涉财案件的财产处置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此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涉财执行无保留价拍卖制度,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尽可能推进执行财产变现,尽快实现追赃挽损目的。但在实践中,个别法院机械适用无保留价拍卖,对不动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时,未设定符合财产价值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过分依赖市场对价格的检验,但在参与主体有限、保证金低、加价幅度小、竞价不足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拍卖程序过于繁琐冗长、高价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成交。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第5条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内,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明确规定刑事涉案财产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应当严格依照《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2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才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此外,《意见》明确,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确需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对适用程序严格把关,在拍卖前要确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并须经合议庭评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法拍房:
禁止“不负责腾退”,严惩恶意倒签租约
竞拍法拍房成功后,却发现房屋被他人侵占或设立租赁权、居住权,从而无法入住使用的情况,是不少司法拍卖竞买人担心的问题。
对此,《意见》要求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
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同时,《意见》明确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规定》规定,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记者 万承源)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