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公众利益为前提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策时,必须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国民经济与社会进步等公共利益的需求为必要条件。
该条例还通过列举的方式,清晰界定了公共利益的具体范畴。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做法已成过往,若征收不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被拆迁户有权予以拒绝。
二、补偿先行,再行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强调,“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在土地与房屋征收流程中,行政机关必须恪守“补偿在前、拆迁在后”的原则,对被征收人依法进行妥善安置补偿。
三、房屋征收决定需公告
法律明确规定,无公告则不进行征收,面对无公告的情况,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补偿协议,还可以进行举报乃至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评估机构需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需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选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政府制定。
这一规定极大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促进了房屋评估的公平与公正。此举打破了单一评估机构的局面,从根本上解决了错估、漏估、少估等不公现象,使评估结果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公平、更具科学性。
五、院落空地同样享有补偿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合法拥有的附属院落、空地同样享有补偿权益。
六、对评估结果不满,可申请复核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七、被征收人享有补偿方式选择权
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反映征收方剥夺了他们的选择权,直接在补偿方案中规定了单一的补偿方式。这种强制性做法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这直接确保了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的自主选择权。
八、禁止行政机关擅自强制执行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