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等同于过去的“一大二公”和“大锅饭”

老农生活 2024-08-05 16:43:40

今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实施,很多人以为农村农业生产经营又要回到过去的“大集体”模式,又要回到队为基础,三级统筹的“人民公社”时代。其实这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误解,可能这些人连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法看都没看,就在网上大谈特谈,农村的集体经济,甚至是鼓吹过去的“大集体”多么多么好。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法,是针对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而制定的法律,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指公司、合作社、加工厂、销售企业,不是指过去的生产队、大队、公社,也不包括现在的村委会和村民组织。所以我们不能认为农村又要回到过去的“大集体”,又要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到目前为止,国家仍然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没有说回到计划经济。网上某些人的言论实际上是在散布谣言,是脑袋被驴踢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说穿了就是农村的产业化组织,就是农村集体把集体资产、资源、资金聚集在一起,规模化发展经营管理,而集体经济发展必须要有市场要素,必须要有一个组织,这个组织还是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村委会,而是企业组织,是股份制企业,股份制合作社、公司。由村委会出资、村民自愿入股的新型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

一、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新型经营主体,不是回头搞“一大二公”、“三级统筹”

“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发展模式。加速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允许农民有偿退出农村土地“三权”。《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也明文规定,不能以农民退出农村土地经营管理为手段,强迫农民进入城市,进入城市落户的农民仍然享有农村土地“三权”,享有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可以入股经营的公司、合作社、加工厂,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必须要按股分红、按劳分配的分给村集体成员。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市场新型新型经济主体,不是过去的“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三级统筹”的“大集体”。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三中全会”着重强调的,所以我们不能错误的认为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过去的计划经济组织。我们不可能回到过去了,改革开放永远在路上,而且是前进中的路上,我们也只能用改革开放的意识形态去解决一切前进中的困难和矛盾。

二、农村居民要认真学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弄懂弄通新型农业经济主体,遵守法律,坚决拥护“三中全会决议”

当前全国各地展开农村的“三资”调查,摸清农村集体“三资”,为农村的集体经济发展,为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创造条件。农村居民要认真学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弄通弄懂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不能人云亦云,在网上传播不实言论。更不能为境外反华网站推波助澜,在网络兴风作浪。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过去的已经成为过去了,我们应该面向未来,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方向,面向强国富民的理想。现代农业不是传统农业,农业已经是规模化、机械化、产业化了,农村种植业、养殖业上已经是不需要劳动力了,我们不可能再回到土地上挥汗如雨,披星戴月了,我们手中土地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去生产经营管理,我们只能是参与分红、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获得报酬。我们不可能走西方国家精致利己主义者、精英主义路子,我们必须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必须要以人民为中心,改革红利必须要全民共享,保障共同富裕梦想的如期变成现实。

三、《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保障农村集体成员利益不受侵犯、不受损失的法律,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是保障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做优做好的法律

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法还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落入少数所谓“社会精英”手中,还是保障农民利益不受侵犯、不受损失的法律。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是要使农村集体“三资”不断增值升值,农民从中不断获得利益分配。规范农村的集体经济发展,依法经营管理,使集体资产不流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确保农村市场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做优做好的法律法规,使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不破产,不散伙。农村劳动力基本上进入城镇,土地是他们的退路,不种植又怕失去土地,留在“一亩三分地”上又无法实现富裕。农村的集体经济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承包权以资产股本方式加入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不仅获得收益,也不会丧失土地“三权”。农村的集体经济不单是种植业、养殖业,还有“农文旅”、农产品加工销售获得收益等。农村的集体经济不是吃“大锅饭”,不是回到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而是新的集体经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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