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已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佛山本地 2022-11-14 17:30:43

禅城区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核心制度,构建了固定污染源的“一证式”监管模式,目的是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实施法治化、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当您申领排污许可证后,请不要忘记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排污许可证中已载明企业自身管理要求,请认真执行,并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进行台账记录

排污许可证记录的内容和要求是排污单位所要履行的环保义务。已经领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污染物排放特点、污染物治理情况,对排污口、无组织排放源排放情况及企业自行监测情况进行记录,并将档案存放至少5年。

二、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按照有关规定,已领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有明确监管要求的排污单位还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网址为http://10.100.248.214/manager/index),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和监测信息。

同时,企业的自行监测数据,应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定期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进行上传。平台登录方法如下:

方法一:在国家排污许可证企业端登录账户后,在监测记录模块进入到全国平台(网络稳定建议用此方法)。

方法二:直接登录平台,网址:https://wryjc.cnemc.cn/hb/login。排污单位账号、密码请各排污单位自行联系所属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0757-83039732)。

三、及时上传执行报告如实公开排污内容

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对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编制本单位的执行报告并公开。

填报过程中企业应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向所在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或我局说明原因。

四、及时完成排污许可证有关事项变更、重新申请或延续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期限届满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

请广大持证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各项规定,做好环境日常管理,增强环保责任感,政企携手,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如果您对排污许可证申领和证后管理规定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我局电话(83933762)或我局聘请的技术单位的电话(86089636)进行咨询。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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