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对一例
关于燃气安全的案件进行了判决
自2023年3月起,被告人刘某
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从非正规途径批量购入瓶装液化石油气
并储存在停放于经开区某小区
地上一层停车场的面包车内
再以零散销售的形式
卖给附近的居民和餐饮场所
同年6月25日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
在该停车场查获瓶装液化石油气12支
并向刘某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然而
刘某在被行政机关责令整改的情况下
拒不执行
并继续在小区停车场内
使用车辆储存液化气
同年9月6日
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经开大队
在该面包车内查获
15公斤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16支
以及5公斤规格瓶装液化石油气6支
据检测
该批查获的气瓶气源
均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 的质量要求
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
涉案查封的22支气瓶中
其中18瓶为重瓶
均检出危险化学品丙烷、丁烷、二甲醚
体积比之和均大于70%
经安全风险评估
视该混合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被告人刘某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
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和现实的重大安全事故风险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据此
依据相关法规
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危险作业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所得、违禁品、犯罪所用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家用液化气罐一般是15公斤
一旦使用、存储不当
会有发生爆炸的可能
威力甚至能够炸毁两层楼房
相关案例2024年5月18日,贵州毕节七星关区水箐镇东风社区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4万余元,经调查认定,爆炸原因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规将气瓶存放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自建房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
2023年6月21日,宁夏银川兴庆区富洋烧烤民族街店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14.5万元。
贵贵提醒
购买煤气瓶或灌装
应到具有安全条件、手续齐全的规范站点
购买非正规渠道灌装的液化石油气
是违法行为
且从安全角度来看
非正规渠道灌装的液化石油气质量无法保证
严重威胁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大家如若发现
超期使用、违规充装、不合格产品等
燃气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请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
在高层建筑中
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
我们在使用煤气罐时要格外注意
以下煤气罐的注意事项
▌来 源:贵阳消防
▌制 作:贵州消防全媒体中心
▌编 辑:陈玉馨
▌一 审:丁居聪
▌二 审:陈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