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泸水法院
泸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均构成行贿罪,二被告人在医疗领域多次行贿,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苗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最终,对被告人陈某某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对被告人苗某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二被告人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3001.15万元、16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23120170003 来源 丨 泸水法院、澎湃新闻、每日经济新闻、公开资料 编辑丨 李楠 责编丨 郭启迪 审核丨 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