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报道
此前的原审判决裁定认定,2000年夏季,杨松发通过被害人刘彩菊之兄刘发结识刘彩菊,之后,两人关系密切,直至同居。2001年3月2日,杨松发从天津市大港区光照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了一辆红色大发汽车。3月3日,杨松发带刘彩菊开车外出,途中,两人因故发生争吵,当车行至大港区联盟村南青静黄河北岸土道时停车。两人下车后,杨松发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刘彩菊头部、双臂猛砍,先后两次将刘彩菊砍倒,后经拖拉于青静黄河内抛弃。 在历次庭审中,杨松发均坚称自己没有杀人,有罪供述系遭刑讯逼供。被判处死缓后,在服刑期间,他坚持申诉,拒绝减刑。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决定对此案再审。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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