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将房子卖了815万

李志致说 2024-11-19 10:18:08

北京一女子陈某将她的一套三居室出租给宋某,约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8500元。

这本是一场再普通不过的租赁交易,事情发生了“魔幻现实主义”的转折。

陈某因为急需用钱,决定将这套房子挂牌出售,没想到这竟然引发了一场长达几个月的“拉锯战”,最后还闹上了法庭。

事情的起因很简单,陈某提前通知宋某自己打算卖房,并邀请宋某一起看房。

经过四个多月的折腾,陈某终于以815万的价格将房子成功卖出,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

然而就在房子成交不久,消息传出:这套房子划进了知名中学的学区范围,房价开始大涨,短短时间内就涨了150万!

陈某心里当然不好受,毕竟谁也不愿意刚卖完房子就眼睁睁看着它大涨。

但事情还不止于此,宋某得知房子卖掉后,竟然拒绝搬走,并声称自己拥有优先购买权,要求陈某和买家解约,把房子按照他与买家协商的价格卖给他。

陈某这下彻底“傻眼了”,没想到宋某居然在这时候跳出来“维权”。

案情回顾

陈某因为急需用钱,决定提前卖房,也很守信用地提前告知了宋某,并且邀请宋某一起看房。宋某也确实全程参与了看房过程,陈某并没有隐瞒他任何信息。

陈某终于找到了买家,成功以815万的价格出售了房子。

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该结束了,然而不久后,房子所在区域被划入了某知名中学的学区范围,房价迅速上涨。

陈某心里虽有些后悔,但也明白,已经签了合同,房子卖了就是卖了。

为了妥善处理租赁关系,陈某主动联系宋某,提出如果他愿意提前搬走,自己愿意退还剩余租金,并支付1个月的违约金。

事情到这里依旧显得合理,直到宋某突然提出自己拥有优先购买权,要求陈某和买家解约,并按照他与买家协商的价格卖给他。

这下事情陷入了僵局。

宋某坚持自己有优先购买权,陈某则认为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这一条款,自己作为房东,有完全的权利出售房屋。

双方协商了三个月,最终没有达成一致。

宋某无奈之下,在附近买了另一套房子,但却以陈某侵犯优先购买权为由,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84万。

法律分析

关于优先购买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实有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出租人在出售房屋时,租户确实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在这个案子中,问题的焦点是:宋某是否真的享有这个权利?

以及他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了这个权利?

优先购买权并不是自动生效的权利,它需要在租赁合同中有所体现。而在陈某与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宋某享有优先购买权。宋某的主张并不完全成立。

即便宋某主张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也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这一权利。

在陈某带着宋某看房的四个月时间里,宋某并没有明确表示自己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没有和陈某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沟通。

等到房子已经卖出,宋某才提出要求,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

虽然宋某没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优先购买权,但陈某在出售房子时,确实没有与宋某进行充分的协商,导致宋某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失。

法院认定陈某存在一定的过失,判决她赔偿宋某184万中的183600元,驳回了宋某的其他请求。

案件评论

有网友认为:“租户有优先购买权是没错,但这权利也不能无限期滥用。房东看房带了四个月,租户还不表态,等房子卖了再跳出来,这是不是有点太荒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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