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成功调解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明德评社会[已注销] 2023-11-24 23:25:15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3年11月17日组织某车行与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一起因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复议纠纷进行调解,促成争议双方握手言和,行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2023年5月9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车行销售的12辆电动自行车存在与产品说明书不符,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经过法定调查程序后,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防市监处罚〔2023〕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车行作出: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2辆;2、罚款12249.5元。后该车行以执法机关认定不合格自行车销售价格有误进而造成处罚罚款金额不当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调解过程中,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该车行重新提交的新证据,重新核实被扣押电动自行车的实际销售价值,明确罚款金额可以按照实际销售价值予以调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罚款金额变更为288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本案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本机关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作为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定程序,对化解行政争议有着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随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实施,将吸纳更多的行政争议到行政复议程序来化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 防城港司法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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