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景德镇!租楼顶当篮球场,噪声污染谁来“买单”?

南河警方 2024-09-19 18:10:19

老年人公园撞树

中年人小区晒背

年轻人健身房撸铁

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问题

全民再现健身热潮

篮球馆、羽毛球馆等

体育场馆如雨后春笋

出现在许多小区之中

给人们带来了便利

同时也造成了噪音污染

近日

景德镇中院审理了一起

涉及小区内经营篮球场馆

产生噪音扰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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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陈某承租某公司位于景德镇某小区的商铺作为健身馆。段某与陈某系合伙关系,双方共同将陈某承租的健身馆楼顶区域作为篮球培训场馆,该培训场地位于小区商业楼三楼楼顶,居民楼三面环绕篮球场,且系露天场馆。陈某向段某承诺:场地的现状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出现城管部门阻止,楼下招商部门阻止或周围居民举报导致球馆不能正常运营,陈某出面解决,如未解决导致不能正常经营,陈某需对段某进行装修投入和其他损失赔偿。段某经营至2023年9月,因居民投诉城管部门拆除篮球场的部分设施,涉案租赁商铺的管理人某公司也通知段某不得经营篮球场,现篮球场馆已关停。段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及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租赁商铺顶层的用途产生巨大噪音有悖“绿色原则”,因此双方对涉案损失均有过错;陈某做出的承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背社会公共秩序,该承诺应认定为无效,但陈某仍应承担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过错责任。判决陈某向段某支付经济损失80894.4元。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篮球培训场地经营时产生的噪声、强光显然会对周边居民及楼下商户造成干扰。在此情形下,陈某仍对段某作出“出面解决商户、居民投诉以及城管部门阻止”的不当承诺,具有明显过错。但陈某曾向段某微信转账12440元,段某也同意从陈某应赔偿款项中扣除。遂改判陈某向段某支付经济损失68454.4元。

在居民区内开展餐饮、文娱、体育等经营活动,本有利于为人们的生活消费提供便利,丰富物质与精神生活。然而,部分经营者未依法依规对经营场地进行装修整改,产生严重噪音污染,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起居。如此违规经营不仅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还有可能面临责令关停的处境。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居民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前,务必对经营场地做好隔音减震处理,如需改建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通过后依法依规进行整改,经营过程中也应遵守小区物业相关管理规定,避免深夜经营噪音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瓷都审判编辑:唐城校对:石磊审核: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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