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补偿“一证一户”,嫁城女的一户就能不认吗?中院改判!

智勇评社会 2025-03-30 12:23:06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宅基地上房屋时,“一证一户”的认定办法相当于咱老百姓口中的“认证不认人”——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按一户安置,没证也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政策的就不算。但在具体执行中,“嫁城女”这一特殊群体却又遇到了麻烦……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在陕西省西安市代理了一系列案件。“嫁城女”共10余户因“无证”而被不予认定为“一户”,无法享受补偿安置方案中最大安置面积,致使其补偿安置利益缩水严重。房子被拆了6年,安置面积却迟迟无法落实。

那么,当地开发区管委会对她们的补偿安置申请所作的答复合法吗?法院又会对此给出怎样的评价呢?

名词解释“嫁城女”:已经嫁入城市居住生活,但户籍仍在本村,仍在村内拥有住宅房屋的女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成员资格得到村集体的认可。

“一证一户”:一个“集体土地使用证”认定一户的实际住宅,无证的由村、街道和区国土资源分局逐级确定是否符合当地宅基地申请政策,符合的认,不符合的不认。

【基本案情:房子被拆6年申请补偿安置,答复了个寂寞】

委托人周女士等10余人均系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单独的住宅房屋。2017年8月,当时的市国土局xx分局作出《征收土地预告知书》,该村30余公顷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内。

2018年11月,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印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涉案征收项目按“一证一户”办法严格认定补偿安置对象。

周女士等村民的住址房屋属于“无证”情形,但已申请宅基地审批并得到村两委的审核通过,且进行了确权公示。2018年12月,周女士提交了《交房单》,涉案房屋于当月被拆除。

然而令周女士等“嫁城女”没有想到的是,此后征收方竟对她们的“一户”身份不予认可,致使其无法按照补偿方案得到最大安置面积的补偿,补偿利益面临严重扣减。

无奈之下,2023年9月,周女士向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对自己按补偿安置清单所列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023年11月,管委会作出《关于周xx户的安置补偿申请答复书》称,经核查你户在xx村未取得合法宅基地,进而根据此前发布的补偿方案进行了笼统的答复,但却并未明确周女士所能得到的具体补偿项目和金额。

周女士等“嫁城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房屋安置利益,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答复书》并按照方案中最大安置面积333平方米的标准对其补偿安置申请逐项作出重新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管委会所作的《答复书》内容不够具体明确,应予撤销。但同时采信了管委会对周女士等户不符合“一证一户”认定标准的答辩意见,对涉案房屋按方案中明显偏低的安置标准予以了安置,并直接作出了具体面积和金额的裁判。

如此一来,周女士等户的诉讼看似胜诉了,实则与其诉求相去甚远,333平方米的最大安置面积更是连门儿都没有!

周女士等“嫁城女”觉得自己显然受到了征收方的区别对待,村委会认的事情因何征收方死活不认呢?她们在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指导下继续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除第一项“撤销《答复书》”外的其他判项,责令管委会对其补偿安置申请重新作出具体的处理。

【二审改判: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政策不能仅靠有无空白及盖章判定】

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xx管委会坚持其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指出涉案“嫁城女”未经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程序,不具备独立成户条件,且不具有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及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管委会声称,在该村征地拆迁时,“嫁城女”已经嫁入城市生活居住,脱离了xx村的集体生活环境。拆迁安置不是在为个别成员提供盈利机会,上诉人在征收方工作人员多次宣讲和解释政策的情况下仍坚持索要巨额补偿,至今拒签补偿安置协议。

且其宅基地审批手续中缺失街道和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确认和盖章,足以证明其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政策,不应按333平方米的最大安置面积予以安置。

面对被上诉人堪称措辞严厉,带有强烈指责意味的答辩,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不会受到丝毫的干扰和影响。她指出,本案中xx管委会在补偿安置申请的《答复书》中答非所请,未对上诉人所能得到的补偿安置予以明确,一审判决将该《答复书》撤销完全正确。

更为重要的是,涉案“嫁城女”的住宅房屋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政策,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据补偿方案的规定和当地宅基地审批申请的程序予以调查处理,而不是仅靠宅基地申请表中“国土所/办事处/xx国土局意见”处空白且未加盖公章这一点就简单粗暴予以否定。

本案中村委会自2018年即认可涉案“嫁城女”均为单独的户,始终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申请权利,并积极提供各种证明支持“嫁城女”的“一户”资格。这足以证明一审判决在该重要问题上事实认定不清且依据不足,其针对上诉人所作的具体安置面积和金额判项应当予以撤销,而xx管委会也应当对上诉人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处理。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同时认为,“嫁城女”作为农村的特殊群体,其权利受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即将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明确保护,不应被予以任何区别对待和无端指责。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话里话外对上诉人的补偿安置诉求说三道四,施以主观评价,这是上诉人绝不能接受的。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25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陕71行终162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xx管委会未能准确认定上诉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政策,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撤销《答复书》的判项,撤销一审法院直接裁判具体安置面积和金额的第二、三、四判项,责令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周女士于2023年9月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据悉,本案中10余户“嫁城女”的案件均得到了二审的改判,这些年轻的女性村民们重新看到了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补偿安置待遇的希望。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通过本案提示广大女性村民朋友,面对明显区别对待的补偿安置政策办法,咱可绝不能轻言放弃甚至“认怂”,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积极收集有利于我们的证据,努力争取村委会/村集体的支持和认可,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补偿安置利益,争取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

而同时,“无证”绝不等同于违建,正在申请审批中也绝不等于“不符合审批政策条件”。“嫁城女”们的申请得不到街道办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责任究竟在谁,这是本案中值得深思且不容回避的问题。或许被上诉人在答辩中的那一套指责“嫁城女”们说辞,已经告诉了我们答案。(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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