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征收方违法强拆所造成的损失时,确定哪些损失应得到赔偿,哪些可能不受法院支持,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一个复杂
征收补偿决定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分别是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最终补偿结果的“一锤定音”式的行政行为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是应当按照集体土
在有明确招商引资项目的背景下出资建设的厂房等经营性房屋,却在十余年后腾退不成时被作为“巨型”违建强制拆除,造成了十分巨大
居住在老、破、小城中村房屋里的村民们翘首期盼的城中村改造,离我们又近了一步!日前,中国建设报等官媒相继披露,时至2024
违法施工查处不作为,复议立案后竟然“甩包袱”解决问题? 本地发生的违法施工行为需要向县级自然资源局反映,但若违法行为的
2000年的“协议”行为将50余亩责任田租给某公司从事非农建设。然而事实上,涉案土地却早已在当年被村委会与县土地管理局签
公公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儿媳妇挺身而出“民告官”依法救济权利,却被街道办告知“建议撤诉协商处理”,否则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
征收时房屋虽登记为住宅,可实际用于经营,到底应当按照住宅补偿还是依据经营用房的标准补偿?倘若房屋用于经营,又有什么证据能
村民代表和村委会开个会做个决议,就能强制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且“自治助拆”咱老百姓的房屋吗?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村委会
乡镇街道乃至于“综合执法大队”能否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几天之内强制拆除涉嫌违建的房屋?实践中一些地方三五七天就将
城市更新火了,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权力也跟着大了吗?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
难道因为无法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就可以一走了之吗?这种做法显然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征收方应有的行为。让我们通过北京在明律
“房地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是继上一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又一次跨越式发展。从前许多农户手中仅
因水域生态治理而需要对养殖承包经营权人的水产品、养殖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补偿,可如果涉案水域本身存在两个
在明律师始终觉得,2024年的征拆领域法治环境相较于十多年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还是改善了不少,起码动
所有征地拆迁的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补偿或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上。通过《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
当事人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别墅房屋被判定为违法占地进而强制拆除,作为房屋购买者和实际使用人的当事人有权就责令限期拆除别
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未完成征收补偿就遭遇了进场施工,施工行为甚至导致厂区建筑、道路和设备被淹,给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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