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即取得征地批复,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可直到2024年,公房承租人却仍未得到合法的补偿安置,只能去和项目公司谈什么“解约腾退补偿款”,拿货币补偿走人。这种将公房承租人和征地拆迁“剥离”按腾退解决的做法合法吗?
年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梁红丽和其团队的陈福文律师共同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公房承租人向区政府申请履行补偿职责,区政府却明确答复不予补偿。那么,市政府将会在复议审查后作出怎样的裁决和评价呢?
【基本案情:公房承租人“啥都不是”,只能按腾退协商补偿?】委托人张先生在B市c区某村200号院承租有公房一处。早在2006年,市政府即以269号批复将包括200号院在内的该村土地征收为国有。
然而近年的腾退项目启动后,区政府并未依法与张先生协商补偿事宜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而是由村委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某公司出面,提供按照45万元/套的标准向公房承租人支付的“解约腾退补偿款”。张先生如同意可与该公司协商签约事宜,并签订《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书》。
作为公房承租人的张先生显然不愿接受这样的“降级补偿”,毕竟公房承租人并非普通租房户,其对所租赁房屋依政策享有“准所有权”,在征收补偿中享有广泛的权利。被用“腾退”打发了,张先生对此心有不甘。
2024年2月,张先生向区政府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区政府对200号院内的涉案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2024年4月,区政府作出《答复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承租的公房不属于宅基地上房屋,其户籍不在该村也并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那么区政府对其不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申请了半天,要补偿还是只能去找某公司同意所谓的解约腾退。张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梁红丽、陈福文律师指导下,向B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答复书》违法,责令区政府对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那么,公房承租人在面临征收补偿时真的“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吗?“腾退”补偿是其唯一可行的出路吗?
【律师解析:《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可别被绕进去!】2024年6月本案进入复议审理阶段,市政府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2025年2月对该案恢复审理并很快作出了复议决定。
市政府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区政府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答复于申请人的,这意味着被申请人认定200号院内的土地仍为集体土地。
但根据前述2006年即存在的征地批复可知,涉案土地早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此时区政府继续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无职责予以答复,明显系主要事实错误,仅此一点涉案《答复书》就应当予以撤销。
复议机关同时指出,本案中申请人是在支付了公房租金的情况下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被申请人仅以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就对其不予补偿安置的主张明显缺乏充足的证据,由此评价涉案《答复书》亦应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2025年2月9日,B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政复字〔2024〕115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c区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的《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重新进行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梁红丽、陈福文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任何拆迁项目中我们都不该被表象蒙蔽,轻信所谓的“腾退”“协议搬迁”等说辞,而是要经由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查清项目性质和土地现状,再去确定我们的合理诉求和权利救济方案。
就任何一起个案而言,“国有”和“集体”绝非两个字的差异,在补偿标准、方式、评估与否等方面均存在重大不同,补偿下来的结果也不可同日而语。弄清究竟是国有还是集体,对于咱而言意义十分重大,盲目听信征收方的认定那是不靠谱的。(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