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小过重罚,还是过罚相当?泉州一蔬菜批发店尖椒农残超标,赚1.3元被罚5万元,逾期加罚5万元

台海网 2024-12-10 09:21:22

来源:台海网

◆苏家蔬菜店(左)现已改为经营水果

台海网12月1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王福敬 何美娇)因售卖的尖椒农残超标,获利1.3元,被处罚款5万元,逾期未缴纳罚款,又被加罚5万元。近日,泉州一蔬菜批发店店主苏先生致电海峡导报新闻热线求助称,犯了错肯定要罚,但10万元罚款实在难以承受,希望执法部门能够体谅小本生意的难处,适当减轻处罚。

苏先生的遭遇不是个例。导报记者搜索媒体报道发现,福州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河南一大爷因售卖农残超标蔬菜获利21.05元,被罚11万元……频繁见诸网端的“轻微违法却领天价罚单”案例,不仅引发市民的质疑,“小过重罚”现象也引起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最高检的关注。

蔬菜店店主求助揭开一张“天价罚单”

事情要从2020年9月苏先生的蔬菜批发店被抽查说起。抽查后的一份《检验报告》显示,蔬菜批发店售卖的绿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属禁止使用物质;尖椒检出氧乐果超标,属农药残留超标。当年11月,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导报记者拿到的这份“泉市监四处罚(20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苏先生的店涉及两项违法事项:查出含禁止使用物质(有毒物)绿豆芽70斤,违法所得42元,因提供的进货渠道能够查证,免予处罚;农残超标的尖椒8斤,除抽检部分外,违法所得1.3元,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元,罚款50000元。

苏先生说,蔬菜批发店由父母经营,一般是姐姐带父母去批发市场进货,因为当年没有从固定商家进货,因此进货记录也没有做完整。此外,店铺接受抽检,接收检验报告和处罚决定书、催告等文件都是父母经手,等他知晓此事时,都已经超过复议、诉讼时效。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当事人经营风险较大

导报记者查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苏先生的店,被抽检到含禁用物质的绿豆芽属于违反上述“第十五条”第一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最低处罚10万元。但是,因“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而农残超标的尖椒属于违反上述第二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最低处罚5万元。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经办执法人员与相关科室负责人,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证实了苏先生蔬菜店被处罚一事,并对处罚金额和逾期加罚给出了解释。首先,当事人属于蔬菜批发商,除了批发店铺外,还自有仓库及蔬菜运输车辆,不属于小规模经营摊贩;其次,当年案件调查时,当事人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姐姐代为接受调查,本案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都依法送达给其姐姐,并非当事人所说的送给父母而他不知情;第三,货值和利润不是处罚裁量关键因素,需要综合考量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案虽然违法所得不多,但当事人向辖区多家餐饮单位和集中供餐企业供货,经营风险较大。

说 法

过罚相当,契合大众朴素公平正义

“天价罚单”案例频现,一度在社会上引发各层次群体的热议,普通市民的情理“难容”,法律界的法理“不当”。这一现象也引发了国家层面的有关部门关注,相继出台行政执法“过罚相当”的指导意见,并提出针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职责。

今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服务型执法模式,要求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导意见》明确了全流程服务型执法的举措,事前注重预警,强化源头治理,推动“端口前移”;事中创新执法方式,探索实施全过程说理式执法,体现执法温度;事后做好跟踪指导,确保免罚不免责,帮助涉案主体合规经营。

今年7月8日,最高检举行的“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回过头来看发生在4年前的泉州苏先生的案例,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并试图获得“过罚相当”的救济。

2023年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联合出台“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三小”主体范围及酌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最低罚款金额,其中,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23条、124条,减轻后的最低罚款金额分别为10000元、5000元。

对此,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怎么看?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苏先生的蔬菜批发店,即使在今天也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该案涉《食品安全法》的最低处罚标准就是5万元,被检出禁用物质的绿豆芽,有查清货源,已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供货商;而农残超标的尖椒来源不明,无法依法免除处罚。市场监管部门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前提,也必须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食品安全,任重道远。过罚相当,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的一种体现。诚如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所说,拿起罚款武器指向当事人,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或许没有问题,但很多时候,执法也需获得民众认同,契合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公平观,而非听上去不可思议。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