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行思玉

一、引言
在建筑行业及混凝土生产企业中,企业将自产混凝土用于自身承接的工程项目是常见的业务模式。然而,此类“自产自用”行为在税务处理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结合最新税收法规,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特殊情形等角度,全面分析其税务处理方式,帮助企业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二、税务定性基础
1. 增值税视角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 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建筑施工)不视同销售,因最终销售环节会缴纳增值税,链条完整。
• 例外情形: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等需视同销售。
2. 企业所得税视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了视同销售情形,但自产自用于连续生产或应税项目未包含在内,因此无需视同销售。
三、增值税处理细则
1. 一般原则
• 不视同销售:自产混凝土用于企业承接的建筑项目(如商品房、市政工程)。
• 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库存商品-混凝土
无需确认销项税额。
2. 例外情况(需视同销售)
用途 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如宿舍、食堂) 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
无偿赠送其他单位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用于免税项目(如农田水利) 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得抵扣
四、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则
1. 不视同销售的情形
• 自产混凝土用于应税工程项目,所有权未转移,仅资产形态变化。
• 会计处理: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2. 需视同销售的情形
• 用于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列举范围)。
五、特殊情形与风险防范
1. 风险点
• 项目性质混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
• 关联交易定价:自用混凝土成本定价不合理,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
2. 防范措施
• 完善内控:建立混凝土领用台账,注明用途及项目名称。
• 留存证据:保存生产成本表、工程合同等备查。
六、实务操作建议
1. 税务优化策略
• 优先将自产混凝土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若涉及简易计税项目,需单独核算进项税额转出。
2. 争议解决
• 引用财税〔2016〕36号文与税务机关沟通。
七、结论
1. 增值税:自产混凝土用于对外工程项目(应税)不视同销售;用于福利、免税项目则需视同销售。
2. 企业所得税:仅用于列举情形(如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
3. 核心建议:强化核算分离,注重用途证明,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