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发展
当代反应
判决于1898年3月28日公布后不久,旧金山市检察官伍德沃斯在其分析文章中指出了对公民权条款管辖权的两种互不相让的理论,并总结指出“由于事实上法院对此案的裁决并非一致决定,因此这个议题至少是值得辩论的”。不过他也认为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让这一争议告一段落,表示“很难看到会再有什么有效的反对意见提出来”。发表在《耶鲁法律期刊》上的另一篇案件分析文章则支持了法院判决中的反对意见。
1898年3月30日《旧金山纪事报》发表社论,表达了对两天前作出的黄金德案判决“可能对公民权问题产生更为广泛影响”的担忧,特别是这一判决可能不仅会让华人拥有公民权和投票权,日裔和美洲原住民也会拥有一样的权利。社论中建议“或者有必要……修改宪法来规定公民权只能赋予白人和黑人”。
对黄金德家庭的影响
黄金德的4个儿子在各种美国出入境证件上的签名:黄毓焕、黄郁赐、黄沃修和黄沃沾
由于黄金德的美国公民身份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他的长子于1910年从中国来到了美国,希望能够根据血统主义原则成为美国公民。但美国移民局官员声称这与其在移民听证会上的证词不符,因而拒绝接受黄金德有关这个男孩是他儿子的说法。黄金德的另外3个儿子于1924至1926年间先后来到美国,并且都成功成为了美国公民。
黄金德案后的公民权法律
美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出生时自动获得公民权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属地主义原则规定的在美国领地出生,另一种则是血统主义原则确立的从父母血缘关系上确立。在黄金德案以前,联邦最高法院曾在艾尔克诉威尔金斯案中判决出生地原则不足以赋予美洲原住民美国公民权,但是,国会还是通过《1924年印第安人公民法》将公民权赋予了印第安人。
一开始为限制华人移民归化而制订的《排华法案》最终被《1943年美国废除排华法》和《1965年移民和国籍法案》取代。
黄金德案与之后的案件
自黄金德案判决多年后,以属地主义原则赋予公民权的概念“从来没有被最高法院严肃地质疑过,并且也由下级法院作为教条所接受”。自该案后,涉及公民权问题的案件主要都是考虑公民权条款中没有确立的情况。如生活在国外美国公民后代的血统主义原则问题或失去美国公民权的特殊情况。
黄金德案确立的以属地主义原则作为确定美国公民身份首要规则的判决也已在多个有关美国出生的中国或日本血统后代公民权案件中得到援引。而法院判决中认为宪法应该以英国普通法视角解读的意见也被多个涉及解读宪法或国会通过法案的最高法院案件所援引。1982年的一个涉及非法移民权利的案件中也引用了法院在黄金德案中对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解读。
1942年的里根诉金案对2600名在美国出生日裔人士的公民权提出了挑战。原告律师称黄金德案是最高法院所做出过“最具伤害力也是最不幸的判决之一”,并称希望这个新的案件可以给法院“一个纠正自己的机会”。联邦地区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都断然拒绝了这种论调,并援引黄金德案为一个有效的法律先例,最高法院也拒绝了这个案件的调卷令。
黄金德案的判决还引来了一些美国占领或部分占领菲律宾期间(1898至1902年)在其占领地出生的人要求美国公民权,联邦上诉法院已经多次拒绝接受通过援引黄金德案来认同这些要求。其中一个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中还批评了黄金德案将属地主义原则与非法移民联系起来,不过与此同时法院也承认无法改变这一规则,因此敦促国会采取行动。
黄金德案与非法移民的后代
从1990年代起,根据属地主义原则是否应该将美国公民身份自动赋予非法移民后代的问题开始出现,一些媒体记者和游说团体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争议。公众对其的辩论也引起了对黄金德案判决的重新审视。
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属地主义原则不适用于非法移民,黄金德案的先例也不适用于父母以非法方式居留在美国境内的情况。前查普曼大学法学院院长伊斯斯曼认为黄金德案并不能令非法移民后代自动获得公民权,因为在他看来,“受合众国管辖”要求全面和彻底的司法管辖,因此不适用于非法滞留的外国人。他还进一步认为黄金德案判决在处理管辖权这一概念时有根本性的缺陷,判决后国会通过的《1924年印第安公民法》说明,如果国会也认为“公民权条款会赋予那些意外出生者公民权”,那么这一条法律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制订。施努克和史密斯对管辖权方面也有类似的看法。据得克萨斯州大学奥斯汀分校法学教授格拉格里亚所说,即使黄金德案解决了合法居民后代的公民权问题,但对那些非法居民仍然不适用。美国联邦最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波斯纳也批评了将公民权赋予非法移民后代的做法,建议国会可以并且也应该采取行动来改变这一政策。美国联邦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英语:移民问题小组前法律顾问伍德也反对这种做法,并曾在1999年呼吁尽可能快通过国会法案或是宪法修正案停止其继续执行[。
不过,巴尔的摩大学法学教授艾普斯对这样的观点表示反对。他认为“在‘美国诉黄金德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出生公民权的保证适用于所有外国人在美国领土上出生的后代,即使其父母不是美国公民并且也不符合成为美国公民的标准也不例外”。他还进一步指出,“从实际来看,在美国出生的孩童不论其父母移民状态都可以成为美国公民”。在艾普斯看来,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制订者们“会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民权条款应该涵盖”那些不受欢迎移民和吉普赛人的后代,因此他认为黄金德案的判决在理解制宪意图上是“无懈可击”的。
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罗德里格兹认为,黄金德当年的处境在“每一个有意义的方面都与”非法移民的后代相似,因为“他们都涉及移民父母还不符合政策中要成为公民的要求”。罗德里格兹声称黄金德案的判决是“对那些认为一个人的身份取决于其父母身份想法的强大反击”。针对史密斯和施努克的反对意见,罗德里格兹还说:“从所有实际目的上来看,这场辩论早就已经有了结论。虽然在过去几年中对移民政策的改革有了一些新的关注,并试图促使国会通过立法拒绝未经授权儿童的公民权。但是并没有人对此采取行动,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普遍认为最高法院会宣布这样的法律违宪”。
胡也表示了与罗德里格兹类似的看法,表示“第十四条修正案保证了出生公民权。这样的保护并不会因为孩子父母是坐‘五月花号’进入或是非法进入就有任何区别。”他还认为那些声称公民权条款并没有意图要赋予外国人后代公民权的人都无视了1866年参议院针对在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加上这一条款提议所进行的辩论。
1982年,最高法院审理了普莱勒诉杜伊案,案件涉及在国外出生的孩子与父母一起非法进入美国后要求公民权的问题。法院认为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管辖权同样适用于非法移民及其后代。一项得克萨斯州州法曾试图拒绝非法移民的后代进入公立学校就读,州政府声称“非法进入美国的人即使居留在某州范围内且服从其法律也不属该州‘管辖范围’”。最高法院对此以5比4作出的裁决指出,根据黄金德案,第十四条修正案中“并受其管辖”和“管辖范围内”实质上是同样的意思;两种表达都主要是指物理存在而非政治忠诚,因此黄金德案判决同样令非法移民的后代受益。法院裁决认定,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管辖权与一个人是否是以合法方式进入美国无关。
虽然持不同意见的另外4位大法官不认同多数意见中有关这类儿童是否有权进入公立学校就读的问题,但他们仍然同意第十四条修正案管辖权适用于非法移民[。胡认为这一个案件应该可以让那些对这一系列问题的疑虑和争论“平息下来”了。
美国国务院认为在美国出生的非法移民后代受到美国的管辖,因而其一出生就拥有公民权。《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所持立场认为这一问题已经由黄金德案判决所解决。
根据塞尔耶的说法,“黄金德案确立的出生公民权原则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内仍然完好无损,在美国的原则和实践中仍然被基本认为是一个自然而完善的规则,已经不大可能会被彻底改变。”
试图推翻黄金德案判决的立法
为了响应公众打击非法移民的要求,同时也担心非法移民的后代成为美国公民后,其相应本没有资格继续停留在国内的亲属也全部都成为“连锁移民”,国会曾数次提出法案试图挑战对公民权条款的常规解读,并寻求办法积极和明确地拒绝给予外国游客或非法居留人士在美国所生后代的公民权,但都没有成功。2009年,来自佐治亚州的联邦众议员迪尔在第111届国会上提出了《2009年出生公民权法》,这一法案就是旨在排除非法移民在美国所生子女对公民权条款的适用性;2011年1月5日,艾奥瓦州众议员金又在第112届提出了与之类似的《2011年出生公民权法》;2011年4月5日,来自路易斯安纳州的联邦参议员韦特也在参议院提出了类似的法案“S. 723”;不过截止2011年12月,《2011年出生公民权法》还没有进入众议院或参议院的议程。
由于有黄金德案的先例,所以国会通过的任何试图改变公民权条款解读的法案都很可能会被法院判决违宪。因此也有人考虑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改写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字句,从而达到拒绝给予非法移民后代美国公民身份的目标。比如上面提到的路易斯安纳州参议员韦特就曾在第111届国会上提出了一个类似的联合决议案,但与几位众议员提交的法案一样,这一议案也没能在2010年12月22日国会休会前进入两院议程。韦特又在2011年1月25日重新提出了这一个修正案提案,截止2011年12月,这一提案仍然没有能进入两院的议程。
2010和2011年,亚历桑那州的州议员提出法案拒绝向父母无法证明自己是合法居留在美国境内人士的子女发放出生证明书。据报道,这类法案的支持者们希望可以令一个非法居留外国人所生子女出生公民权的案件到达联邦最高法院,进而有希望可以限制甚至推翻黄金德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