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因拒不配合交警执法,被强行拽下车并摁在地上,导致身体多处受伤。
住院20多天后,女子不甘被如此对待,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会做出了怎样的判决?
(案例来源:昆明中院)
事情回顾
徐女士是一位单亲妈妈,独自抚养三个孩子,生活十分不容易,为了多挣点钱,她不仅白天要上班,晚上还在家做一些手工活贴补家用。
一天早上,徐女士因为前一晚熬夜做手工活,不小心睡过了头,她慌忙叫醒孩子们,匆匆做了早饭。
叮嘱孩子们上学要当心后,自己则骑上电动车飞快地朝单位方向驶去。
一路上,徐女士心急如焚,生怕迟到被扣掉全勤奖,在一个十字路口,她一时心急竟然闯了红灯。
正好红绿灯附近有交警执行,交警廖某发现后将她拦下,向她讲解了交通规则,并要求其接受50元的罚款。
徐女士心里是不愿意的,她陪着笑脸跟廖某求情,希望能通融一下,但廖某坚持要罚,两人就此陷入僵持。
眼看迟到已成定局,徐女士终于压抑不住委屈,冲廖某发火:"都怪你,我肯定迟到了,全勤奖没了。"
廖某觉得徐女士不讲理:"不就50块钱吗?你要是早交了,还会迟到?"
徐女士委屈地诉说着一个单亲妈妈的不易,但廖某并不为所动,要求徐女士下车接受扣车处理。
徐女士倔强地坐在车上,无论廖某如何警告都不肯下来,廖某被彻底激怒,冲上前将徐女士从车上硬拽下来,重重地摁在地上。
就这一摁,竟将徐女士摁出了左尺骨鹰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也受了伤,可怜的徐女士在医院足足躺了21天才出院。
一场只为了省50块钱的执法,造成徐女士伤痕累累,不得不花更多的钱住院治疗。
愤怒和不甘涌上徐女士心头,她决定起诉廖某所在的交警队,索赔16万余元。
法律分析
从事件经过看,徐女士闯红灯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交规。
《道路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50元罚款。
因此交警廖某对其进行罚款和扣车处理并无不当。
但同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民警使用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执法记录仪显示,廖某在将徐女士拉下车时,徐女士虽然拒不配合,但并未做出暴力反抗。
而廖某的行为已经超出制止的必要限度,对徐女士造成了实际伤害,其行为已经构成执法过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院支持了徐女士的诉求,判决交警队赔偿徐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3000余元。
一审判决下来后,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并判令交警队承担50元的案件受理费。
写在最后
闯红灯的行为不可取,徐女士确实是违法了,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能因为你会迟到而避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