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调解书,张某紧紧握住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手,激动的说:“好法官,我就相信你!”1995年11月5日,天津市宝坻区某村委会与张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自1995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因涉案土地的添附物(22间房)产生争议,多次协商不成诉至法院。2017年至2019年,村委会起诉张某要求返还涉诉土地,而张某则起诉村委会要求支付22间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折价补偿款,双方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村委会和张某双方寸步不让,村委会声称没有钱给付张某,张某则称不给钱坚决不搬。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一方面利用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村委会所在镇政府的保管款;另一方面,在涉诉地点张贴公告,并当场告知张某限期返还村委会涉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22间房屋),但张某依旧拒不履行义务。这是承办法官第一次来到张某家中。
2019年8月,承办法官第二次来到张某家中,再次为双方进行调解。村委会因保管款被冻结态度有所松动,同意调解愿意先支付部分补偿款,剩余分期给付。张某及其家属则不认可分期给付的方式,要求村委会一次性付清。承办法官用一整天时间为其分析利害关系,最终打消张某及其家属的顾虑,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9月4日,承办法官第三次来到张某家中将首笔执行款交到了张某手中,一并化解了两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