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同意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果时,不能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争取自己的权益,但可以通过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争取救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4][8]。这意味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事实认定或鉴定意见,而非行政决定,不属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明确针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行为的审查[10]。根据实际操作中的司法解释和法院判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明确认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在多项司法解释和案例中得到了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1][2][5][10]。
然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一方仍然可以申请复核。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实务经验,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上级机关会在30日内对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5][7][8][9]。
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提出异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赔偿权利[10]。例如,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重要但非唯一的依据,如果有相反证据或事实足以推翻认定书的结论,法院可以不予采信认定书,如在【(2013)泰中民终字第0013号】案例中,法院就根据相反的证据来判定责任分配及赔偿金额[10]。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挑战,但可以通过复核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争取救济。
三、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条沿革
202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11-0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正)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003-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四、参考案例1.胡华娟、宁海县公安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宁海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6行初149号
2.罗某某诉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冯全根、平湖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行初151号
4.涿州市路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丽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1754号
5.冯某某与栾川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3行初239号
五、全网来源1.最高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行政行为,不能复议或者 ...[2023-09-23]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_澎湃 ...[2023-03-01]
3.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复核维持仍不服,怎么办? - 找法网[2021-12-10]
4.一锤定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 ...[2024-05-28]
5.别再搞错了,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真的不能行政诉讼 —— 俞乾文[2020-06-18]
6.交通事故“私了”后反悔 违背诚信法院驳回诉求 —— 姜倩倩 曾辉[2018-11-19]
7.交通事故案件实操宝典(三) —— 柳思远[2022-06-16]
8.【京润分享】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你了解多少? ——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2018-01-31]
9.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 法律小常识[2018-03-21]
10.湖南省高院案例: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2024-05-11]
附件1.胡华娟、宁海县公安局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8)浙0226行初149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批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原告因不服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宁(公)交认字[2018]第3302262018B00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以原告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告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华娟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华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预交,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
2.罗某某诉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冯全根、平湖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4行初151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字[2006]重作001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可以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复核,但其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平湖市人民政府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43号复议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判令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字[2006]重作001号)等诉讼请求亦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全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全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4.涿州市路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丽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冀06民终1754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孙德存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孙德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王丽梅与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就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数额进行了调解。在交强险以外的赔偿数额应由第二被告涿州市路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344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1630元,合计19779.12元。第一被告给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不在原告诉求之内。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应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涿州市路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779.12元。二、被告孙德存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涿州市路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问题。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对王丽梅提交的证据质证时,明确不表示对“证据2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且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公安交警部门就涉案事故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认定的事实上存在错误,上诉人称一审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质证和审查之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住院费的标准,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对住院费提出异议,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医药费中超过医保用药部分应按70%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确定由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并无错误。
综上所述,涿州市路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由上诉人涿州市路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冯某某与栾川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豫03行初239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否应撤销被告栾川县人民政府出具栾政复不受[2017]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冯某某向栾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栾公交认字[2017]第003-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因原告该请求是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其应当向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栾川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