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某天,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找到董某东(在逃)提供银行卡用来帮助他人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做准备。
2024年3月1日,董某某伙同董某东驾驶车辆到某营业所将进入董某东银行卡账户的人民币2.5万元(系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资金)取现,董某东非法获利1600元,董某某非法获利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及2006年被湖北省仙桃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的转款系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接收犯罪资金,使用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具有坦白、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7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勿贪图一时之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