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情介绍
行为人包某某在J省Y市H区经营一家网红麻辣烫店,为了招揽顾客,行为人包某某分别在2023年10月、11月以及2024年初,三次往麻辣烫卤料汤中加入了罂粟果。果然,顾客明显增加,甚至一度做到了该去麻辣烫排名第一名。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包某有向卤料汤中添加罂粟果的行为,并通过线上平台及门店向他人销售,合计5338元。
Y市H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包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Y市H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惩罚性赔偿金共53380元。
二、以案释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性质和行为方式
1.本罪的性质: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只要有发生行为就可定罪。
2.本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1)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
(2)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3)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非食用色素等。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由于污染、腐败变质而具有了毒害性,不构成本罪。
(1)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3)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三)关于“明知”的认定
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1)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2)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4)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5)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6)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罂粟壳属于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本案中,行为人包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罂粟果,仍然将罂粟果掺入卤料汤制成麻辣烫对外销售,非法销售金额5千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三、律师提醒
罂粟壳或者罂粟果没有调味功能,因为它既不是调味品也不是香料,增香、提香是谣传。添加了罂粟壳的食物出现让人吃了还想吃的情况,靠的不是食物的味道,而是罂粟壳让人产生了依赖性。所以,使用罂粟壳提味增香,是徒劳无功的。同时,罂粟壳属于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