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部分人——甚至是很大一部分人——都不接受有过吸毒经历的演艺人员继续从事后者擅长的演艺工作。理由有很多,比方说:“演艺人员属于公众人物,他们的行为起示范效应,尤其容易影响青少年的价值观。要是允许吸过毒的演艺人员继续干他们擅长的演艺工作——好像啥事儿没发生一样——那就很容易带坏青少年,造成他们有样学样、不学好的严重后果。”
要是有人心软,同情改过自新的演艺人员,替演艺人员说话,说应该给他们一个重返舞台的机会,反对的人就正气凛然地抛出一个沉重的理由:“给他们一个机会,谁给那些牺牲的缉毒警察一个机会?!”或者换种说法是:“如果可以让吸毒艺人复出,那么可以让牺牲的缉毒警察复活吗?!”
这两种理由听起来义正词严,由不得任何人表示不同意见,但是,仔细一推敲,就不难发现,这两种理由完全属于鹦鹉学舌、节外生枝(通俗的叫法就是不动脑子、胡搅蛮缠)。
第一种理由成立的前提是——“公众人物能影响甚至决定普通人的道德行为”。一般人都从来如此地认为这是不证自明的。事实上有科学依据吗?有统计数据支持吗?有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伦理学家、犯罪学家等专家学者做过实验、做过调查、发表过论文,支持肯定过这一说法吗?没有。
人的道德行为到底取决于什么,为什么人跟人不一样,这是一代又一代的哲学家、思想家研究思考的课题。这个课题永远不会有标准结论,也永远需要一代又一代的哲学家、思想家接力研究思考下去。所以说,认为公众人物能影响甚至决定普通人的道德行为,根本就属于是想当然的看法,完全不成立,而且还涉嫌一方面谄媚地高抬公众人物的影响力,一方面鄙夷地侮辱公众的自持力。
人在青少年阶段,说话办事难免容易受外界影响,但是,人总是要成长的:成年以后,每个人做什么、不做什么,都是ta自己的选择。这时候谁再辩解自己受了什么人的影响才做出了什么不该做的事情,谁信?连ta自己都不信。纯属借口。
退一步说,就算承认公众人物能影响青少年的选择,那么,社会上犯错误的公众人物占主流呢?还是遵纪守法的公众人物占主流呢?不用说,当然是遵纪守法的公众人物占主流。那么问题来了:青少年放着占主流的遵纪守法的公众人物不学,偏偏去学不占主流的犯错误的公众人物,青少年就那么不省心?九年义务教育就那么不中用?谁信?
有人说,青少年愿意向谁学属于另一个问题,不讨论,现在的问题是,断了有过吸毒经历的演艺人员重返舞台的梦想,一方面是对他们的严惩,一方面也是对其他演艺人员的警示;也不是不让有过吸毒经历的演艺人员重新谋生,他们可以干别的,只要别再回演艺圈当公众人物就行;这有什么不合适?
相当不合适。因为我们要建设法治社会,而不是人治社会。
认为严刑峻法、杀一儆百能防止或减少坏人坏事的发生,这完全是人治观念,而且历史证明不起作用——古代“一人谋反,株连九族”,“贪赃枉法,剥皮充草”,不是仍然春风吹又生吗?
是法治能减少坏人坏事,还是人治能减少坏人坏事,到今天这还是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吗?当然是法治。
那么,既然有过吸毒经历的演艺人员可以干别的工作,为什么不允许他们继续干他们擅长的工作呢?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不让劳动者干拿手的工作,属于人为地降低、扼杀劳动者的效率、价值,不理性。举个例子,泰森犯过罪坐过牢,他出来以后,要是禁止他重返拳台,只能干别的工作,不是浪费劳动力吗?谁说让他重返拳台就带坏青少年了?事实证明完全相反,泰森继续干老本行,你好我好大家好。
法治是什么?最起码一点是,一个人要为他的错误、罪行接受惩罚,但是,接受过惩罚以后,他就有权利重返社会,从事自己拿手、合法的工作。
第二种理由纯属节外生枝。“给他们一个机会,谁给那些牺牲的缉毒警察一个机会?!”这是哪跟哪呀!所谓给某人机会,这只是习惯性、象征性的表述。事实上,谁也不是上帝,谈什么谁给谁机会?要知道,机会也好,工作也好,它不是某人分配给某人的死东西;它是活物,是被创造出来的。只要人尽其才,更多的机会、工作会被创造出来。相反,人才浪费,机会、工作只会一路萎缩。退一步说,就算机会、工作是屈指可数的,也不是谁想要就归谁,是需要争取的,是需要竞争的,是需要供求双方都认为有利可图,才实现“转手”的。
泰森出狱以后继续打拳,不是别人给了他机会,也不是他给了别人机会,是商业合作,各取所需。有过吸毒经历的演艺人员重返舞台也是这个道理。能够重返舞台,说明他仍然拥有别人需要的演艺才能,别人请他不是出于善心、同情,是认为找他合适。
缉毒警察因公殉职,当然属于不幸,但是,这种不幸不是有过吸毒经历的演艺人员造成的。所以把演艺人员吸毒跟缉毒警察牺牲相提并论,往轻了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涉嫌头脑不清;往重了说,根本就是别有用心。
而且强调缉毒警察牺牲,还涉嫌妖魔化缉毒工作——似乎暗指成为缉毒警察,就意味着十有八九要牺牲。这是干什么?是站在哪方立场说话?是连吓带劝阻止警校毕业生加入缉毒队伍吗?
所谓有人吸毒,才有人贩毒,才有警队缉毒,才有缉毒警察不幸牺牲,矛头最后对准有过吸毒经历的演艺人员,认为他们是牺牲的缉毒警察的间接凶手,他们对不起牺牲的缉毒警察,他们就应该“一次吸毒、禁演终身”。
这难道不是歪理吗?不谈“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拿什么证明牺牲的缉毒警察是有过吸毒经历的演艺人员间接害死的?就好比,我订餐,你快递,你着急忙慌骑车赶过来,半路不幸遭遇车祸——难道判我是间接凶手吗?(换成“你订餐,我快递”的例子也行,我要是不幸遭遇车祸,绝对跟你无关。哈。)
吸毒的人要接受惩罚,这肯定没错,但是想当然地或者说别有用心地把他们定位成间接凶手,就不对了。
总而言之,任何人犯了错或者犯了罪,必须承担责任、接受制裁,这没啥说的。但是,不能因为某些人身份特殊,就断了他们改过自新重操旧业的路。——周作人晚年的罪行大不大?全中国人对他气不气?但是,周作人坐完八年牢出来,仍然从事文字工作,全中国人没人逼着他放弃老本行,去干别的。
迷途知返,善莫大焉。社会因该接受他,浪子回头金不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