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学生郝某华也坐上返校的火车。对即将步入社会的他来说,这是最后一个校园的秋天。独生子郝某华是河北唐山人,家境优越。
他长得白净帅气,成绩优异,溜顺风的大学生活让他在校园里颇有人气。
和许多大四学生一样,郝某华最近正准备考研深造,课余时间都泡在图书馆,积极备考。
谁知就在那一天,郝某华的生命就这么毫无预兆地结束了。凶手竟是他的同班同学、同寝室室友王某。
当天傍晚,郝某华刚从图书馆回寝室,还没来得及放下背包,就听见王某冲自己大喊:“我早就看你不顺眼了,你到底拽个什么!”郝某华还没反应过来,王某已经拿出藏在包里的一把水果刀,向他狂捅过来。
郝某华被吓得接连后退,王某在后紧追不舍,一刀接一刀疯狂凶残地向郝某华刺击。
他抬手试图挡住,刀刃却锋利地划伤他的手臂。两人跌跌撞撞冲出寝室楼,来到宿舍楼之间的空地上。
郝某华已经受伤,跑不动了,很快就被追上。只见王某双眼泛红,像发了疯一样高举水果刀,对准郝某华的要害部位就是一顿乱捅。
“啊——”郝某华痛苦的惨叫声划破夜空,他剧烈挣扎着,想逃离这个噩梦,但王某的每一刀都戳在郝某华的致命部位。温热的血液喷涌而出,没一会,两人脚下已经汇成一滩血泊。
郝某华渐渐失去力气,身体软倒在了这血泊中。而王某依然不肯停手,持刀在郝某华身上乱捅,刀尖戳刺的声音和郝某华微弱的呻吟声回荡在无人的校园角落。
“去死吧,去死!”王某一边砍一边叫嚣。他的衣服已经被郝某华的鲜血染红,双手和刀刃上都是血,但他依然毫不犹豫地继续他的疯狂。
直到郝某华已没有一点生命迹象,王某这才停下来,脸色凝重地看着自己的“杰作”。
这个刚开学不到半个月的大四学生,就这样在同学的凶刀下失去了生命。现场过后,公安民警统计共有127处刀伤在郝某华的遗体上。这无疑是一场残忍的故意杀人。
事后,王某并没有逃脱,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经审讯,王某供述是自己和同寝室室友因琐事发生口角,而一时冲动行凶。
原来,王某与宿舍几个人关系并不融洽,郝某华就是其中之一。
因为之前,王某与另一室友张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时丧失理智,当场说要杀了张某,这次风波让寝室几人有些后怕。
为此他们找到辅导员,希望将王某调离宿舍。
随后,辅导员打电话给王某母亲告知此事。母亲对王某就是一阵数落和批评,这令王某心头产生了怨恨,认为室友在排挤自己。为发泄怨气,他买了三把水果刀,准备杀掉四个室友。
那天晚上,王某堵在宿舍楼下,碰到刚好回来的郝某华,记恨之情一发不可收拾,便对郝某华下了狠手。
看到独生子惨死的样子,郝某华的父母悲痛欲绝。儿子才23岁,正是光彩灿烂的时候,却被同学残忍杀害。
案发后,王某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犯罪行为残忍卑劣,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从轻发落,作出了死刑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郝某华父母收到了沈阳中院的判决书。妈妈王女士还在社交媒体发布了短视频,配以“回家”的歌声,表达对儿子的思念之情。
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让两个家庭都陷入了悲痛。也让人们为校园暴力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
一句话的误会,就可能酿成无法弥补的后果。我们应该从这起事件中汲取教训,学会与他人友善相处,化解矛盾,而非动辄翻脸报复。
【律师说法】
我们结合案情依法对以下内容进行解读。
一、王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是否太重?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王某买了三把水果刀,表明其行为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存在预谋。他在宿舍楼下等待并选择了郝某华作为攻击目标,连续多次攻击郝某华直至其死亡。
这些行为均显示王某明确、主观地希望并采取行动导致郝某华的死亡。所以王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2、判处王某死刑是否太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故意杀人可判死刑。判决是否处以死刑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动机:王某的杀人动机是对宿舍室友的怨恨,这是一个相对轻微的冲突,但他却采取了极端的方法解决。此种动机不足以为王某减轻刑罚。
行为方式:王某的行为极其残忍,他对郝某华连续刺击127次,这种行为远超出了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显示了他的杀人决心和残忍程度。
社会危害性:王某的行为在校园中发生,对校园的安全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此案也可能导致其他学生对校园安全产生担忧,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
虽然王某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其罪行的特殊严重性,自首情节难以为其带来较大的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处王某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不过重。
二、学校是否应向郝某华家属赔偿?学校确实有责任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但这种责任并非绝对的。如果学生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伤害,学校则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但如果学校在监管上存在疏漏,从而导致学生的伤害,学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回顾案情,王某在发生与室友的冲突后,已经展现出了一定的暴力倾向,并且威胁要伤害室友。
寝室的学生找到辅导员,表达了对王某行为的担忧并希望将其调离宿舍。这意味着学校已经被告知了王某可能的暴力行为和对其他学生的潜在威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来看:学校应当对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学校未尽该义务,造成学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可以看到学校在接到其他学生的投诉后,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其他学生的人身安全。
仅仅是打电话给王某的母亲告知此事,并未进行进一步的行动或者调查。这可以被视为学校在管理和监督上的疏漏。
从法律的角度,鉴于学校在接到学生的反映后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潜在的危险,学校需要对郝某华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向郝某华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
然而,赔偿的数额和方式需要基于具体情况,如郝某华的年龄、健康状况、预期的生活和工作年限等来确定。
同时,王某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其个人责任不应该被忽视,学校的赔偿责任应与王某的个人赔偿责任相区分。
此案告诉我们,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冲突化解技巧,避免悲剧发生。
而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应当为年轻人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远离暴力,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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