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刑事案件发生后,刑侦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被害人社会关系,以及对知情人员或相关方的调查走访,能够很快确定侦查方向并锁定嫌疑人,好像一切都是那么显而易见,顺理成章。但是显而易见的“真相”真的就是真相,这种侦查人员想当然的破案正是很多冤假错案造成的直接原因。下面陈律师就给大家讲一个这样的案件,供大家的思考和讨论交流。
1. 护林员残忍被害
1989年4月6日早晨,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友谊林场的老赵从林场往家走,发现路边水沟里躺着一个人,一开始以为是昨晚喝热酒驱寒醉卧在路边的工友,走上前去,发现,地上竟是一个满头是血的尸体,但是依稀能辨认死者是邻居关传生,紧接着就是报警,赶到第一现场进行尸体检验和现场勘察工作。

在经过初步的尸检和现场勘查,警察判断死者是从办公室通往家属区的路上遭到了袭击,身上有多处创伤,并进行了反抗,死者周围散落着沾有大面积血迹的黑色皮棉手套、草绿色棉大衣(大衣内下侧有血迹,后正中靠右有长约5cm的刀口),法医认为该创口是一把匕首式的军用刺刀所致,被害人的身体也有二十多处捅刺伤,综合判断,法医鉴定结论为被害人是在4月5日晚上12点左右,被他人用单面刃凶器刺破多处脏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而黑色手套和绿色军大衣就是被害人平常穿的。侦查人员又对周边树林进行了勘察,没有发现可疑物品。因为被害人身上钱财没有丢失,侦查人员推断此案为仇杀或者情杀,但是犯罪现场留下的线索很少,侦查人员只能靠现场访问来查找更多线索。
通过逐门逐户走访林场居民,侦查人员了解到,被害人关传生是一名28岁的退伍军人,为人和善,老实本分,和同事关系一直都很不错,生活规律。
勘察结束后,侦查人员对该案做出了基本判断:一是凶手做了充分的准备,掌握了被害人的日常上下班时间,二是从多次捅刺看出两人积怨已深。然后真相却与这两点判断完全不同,甚至完全相反。
案发第三天,法医出具了死者的血型鉴定结论,认为死者的血型为A型。这份血型鉴定结论也成为该案的关键,然而也是误导侦查人员偏离真相的关键。
2. 嫌疑人初步锁定
没有目击证人,没找到关键物证——两把凶器,侦查人员只得挨家挨户走访,但也没有成效。侦查人员只得另辟蹊径,把破案关键放在了重要凶器——军用刺刀上:案发当晚去过现场的人中谁拥有军用刺刀,谁就是本案的最大嫌疑人。
陈律师看到这,不禁倒吸一口凉气,武断地推断往往会产生致命的错误。
果然,刚从部队转业回来的,被害人的邻居,石东玉就成了最大的嫌疑人。一是石东玉在案发当晚12点左右离开锅炉房,有作案时间,二是石东玉从部队回来,很有可能有军用刺刀,三是两家只有一墙之隔,肯定非常熟悉,四是石东玉在案发当晚也去过案发现场附近。越想越靠谱,至于杀人动机嘛,先抓人再说,侦查人员立即行动,传唤了石东玉。
而还在筹备婚礼,幸福洋溢的石东玉还没反应过来发生了什么,就被带上了警车。
侦查人员虽然怀疑石东玉,但是没有更多有力的证据,只得寄希望于讯问来获得口供,但是问了半天,也只能得出“石东玉有作案时间”的结论。于是,侦查人员去石东玉家里搜查,发现家里军衣的右侧前衣襟被撕掉了,掉了三个纽扣,衣服的前心后背处还发现有血迹,这是重大发现!随后,又在家搜查出一把黑色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带血的衣服和水果刀让几名破案心切的年轻干警有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而为了落实自己的猜想,侦查人员第一时间将带血的军衣送到公安局检验,上面是否是死者的血迹。经过法医检验,衣服领子上有O型血,前襟上有A型血。而死者关传生的血型为A型,正好与军装前襟上的A型血相吻合。通过对在石东玉家提取的黑色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进行检验,发现水果刀上没有检出血迹,但是刀刃与死者伤口吻合。两个证据结合起来,石东玉用水果刀杀害关传生的一幅幅画面生动地浮现在办案人员的脑海当中。侦查人员认为,此案铁证如山!
于是,办案人员拿着“铁证”再次讯问石东玉,而石东玉的解释是,血迹和拽掉的纽扣是因为与弟弟因为家庭矛盾动起了手,爸爸拉架,三人混战的时候拽掉的三个纽扣,而衣服上的血迹也是弟弟的鼻血和爸爸的手指上的血。
尽管弟弟和爸爸的血型也与衣襟上相吻合,也有证人能证实三人确实发生过打架,但是办案人员仍然觉得很蹊跷,仍然相信自己的直觉,“关传生的血型怎么和他爸爸的血型一样,怎么会这么巧呢?”经讨论,很多领导和老刑警一致认为石东玉在撒谎,他军装上的血迹肯定是死者的,只要加大审讯力度,作案人一定会如实供述犯罪。
于是,开始了8个小时的审讯,最终,石东玉终于受不了了,想着好汉不吃眼前亏,“承认”了杀害关传生的罪行。到此为止,办案人员终于舒了一口气,认为已经掌握了具有最强证明力的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该案也正式告破。

3. 疑罪从轻,死缓发落
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区分局将该案移送给当地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还有六大疑点需要进一步查明,将该案退回进行补充侦查。公安将补侦报告移送给检察院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在法庭上,石东玉在监狱学的法律知识派上了用场,他叙述了自己在1989年4月5日晚间的具体活动,推翻了自己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认罪口供,提出自己的认罪口供是在侦查人员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辩护律师也为其做无罪辩护,认为本案疑点重重。而对于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和凶器上的血迹问题,公诉人做出如下回应:第一,经过向公安机关询问,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第二,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况用刀捅人后无法检验出刀上的血迹。
但是,最终,一审判决石东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黑龙江省高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列出了6个疑点,疑罪从轻,虽然二审还是判处死刑,但是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少,命保住了。

4. 绝望中,真凶出现
1994年,伊春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入室抢劫案,犯罪嫌疑人马杰为了立功,主动检举揭发了当年的林场杀人案,真凶另有其人,石东玉是被冤枉的。平地一声惊雷,侦查人员立马组成了“89.4.5”案件复查专案组。最终,发现,真凶是马杰的发小——梁宝友,梁宝友本来想杀的另有其人,因为天色已黑,不小心杀错了人。这与之前侦查人员的猜想大相径庭,死者与凶手并不熟悉,只是碰巧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相遇,两人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不是仇杀情杀,而是错杀。
5. 陈律师有话说
1. 虽然在一、二审过程中,石东玉的辩护人都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但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当时刑事辩护律师的三难问题。在这种大背景下,石东玉的辩护律师没有能够展开真正独立的证据调查,而是主要根据公诉方的案卷材料,对公诉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对军衣上的血迹和有关人员的血型也无力进行鉴定,这不能不说是一幕时代的悲剧。而现在的刑辩律师,其实也有很多是依赖公诉方的案卷材料,在公诉方的证据范围内进行辩护,这就大大限制了刑辩律师的辩护范围,而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独立于各方,甚至能够重新取证,为辩护人寻找最佳辩护方案,这也是辩护人的责任和义务。
2. 陈律师注意到,相比于上一个冤案中滕兴善盲目迷信政府,本案中的石东玉在监狱里学习法律知识,知道用法律来武装自己,这很重要,被告人不要觉得请了辩护律师,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什么都交给辩护律师来做,须知辩护人的辩护权和嫌疑人的自辩权是相互独立的,虽然辩护律师会竭尽所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在法庭中,被告人自己本身也需要为自己辩护,这是脱罪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在法庭上,甚至可以说,一个优秀的被告人,是完全可以主导整场法庭的走向的,而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来辅导被告人该怎么说,怎么做。两者若是能打好配合,辩护效果也会翻倍。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