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近期,佛山某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部分家具企业废气治理设施形同虚设,但企业委托某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废气排放浓度均达标。为此生态环境部门成立专案组,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经查证,该检测单位将部分监测报告样品使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涉嫌实施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遂对该检测单位立案查处,并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同时,禁止该检测单位在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参与佛山市内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和政府委托的项目。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一)该检测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1.《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条“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2.《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查监测造假行为
环境监测是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达标排污的措施,在环评影响评价、自主验收、企业日常管理、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和环境监管执法中普遍应用。法律法规和政府各类规定对于环境监测的严肃性和数据应用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但当前,受到多重因素影响,监测行为不规范和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还相对普遍:一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现象屡禁不止,一些企业采取非正常手段干预监测数据,导致生产或污染状况与事实不符,试图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二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良莠不齐,机构内监测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尽完善,且人员流动性较强,时有数据失真现象,甚至有部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或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暗示,杀价竞争,违规操作,伪造数据。
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关系到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监管执法的公信力,其质量是环境监管的“生命线”。检测机构应加强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依法依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坚决禁止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排污单位也应该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聘请资质齐全、能力较强、管理和操作规范的检测单位开展污染物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造假行为重拳出击,坚决严厉查处环境监测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
编辑:许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