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间平房被强拆,却只赔偿6.8万

江南史化 2024-09-29 10:19:30

“只赔6.8万?”辽宁沈阳,老王在皇姑区有4间平房,因城区改造,被区城管局强制拆除,老王告到法院,法院确认强拆违法。但以违建为由,拒不赔偿。老王再次起诉,但这官司一打,就是5000多天。

 老王是吉林人,老伴徐某从沈阳知青下乡,二人相恋结婚,后来,老王随徐某到沈阳定居,二人就在皇姑区买了1间平房。因老王家有5个孩子,他又在该平房旁,自建了3间平房。 2006年7月,皇姑区城区改造,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情况下,区城管执法局对老王的平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后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 判决后,老王向皇姑区政府提出赔偿无果,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区政府将自己的原住房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同时,赔偿房内财产损失4500元。 区政府提出,老王的房子没有产权,属于违章建筑,不应该补偿,即使补偿,也只能参照拆迁时候,有产权房屋的补偿标准,即2284元/平方米。 老王不能接受这种说法,自己的房子在建造时,城市规划法尚未出台,法不溯及既往,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补偿标准应按照《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补偿和安置。 沈阳中院审理认为,老王的房子建在城市规划法出台前,虽无手续,也不属于违章建筑,应予以赔偿。 对于赔偿标准,应房屋已被拆除,无法评估,在标准即每平方米2284基础上,上浮30%。

即案涉房屋的赔偿数额为68291.6元,计算方法为:2284元/平方米×23平方米×130%。(老王1间平房为23平方米) 一审结束后,老王及皇姑区政府都不服判决,双双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老王感慨地说,这个案子打了近15年,2006年拆的房,即使算到2020年,房价也得差几倍,一审法院还适用原来的《房屋拆迁计划及安署方案》进行赔偿,不合法也不合情。 老王提出诉求:赔偿房屋损失324868.8元,过渡期补偿费(租房租金)94400元,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及货币补偿费3200元。 区政府仍强调,老王共有4间平房,其中1间是无产权的,其余3间是自建的违建,无产权的1间,已经给予了补偿。 另外3间属于违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不应给予补偿。 而且,根据《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老王不是沈阳户籍,该房子也并非唯一住房,无权获得补助。 辽宁高院经审理认为,老王的房子,并非违章建筑,已为一审法院确认,高院也予以确认。但是,老王要求按现行商品房平均价格予以赔偿,也无法无据。

2021年4月,辽宁高院维持了原判,即皇姑区政府赔偿老王被拆的房屋损失68291.6元及利息。 从2006年房子被拆开始,老王打了6场官司,花了15年时间,期间历经沈阳中院、辽宁高院,最高院发回重审,再次经中院、高院,最终赔偿6万多元。 15年过去了,沈阳房子涨了几倍了,这点补偿能干点啥? 可能老王是想不通,但法院至少支持了其赔偿请求,还适当调高了标准,毕竟,不能拿之前得赔偿标准与现在的房价比较。 这里要提醒大家,关于拆迁政策及补偿标准,虽然国家政策是要补偿,但具体到每个城市,每个地方,都各不相同。如果自己家的房产涉及到拆迁,一定要认真了解政策及标准,尽早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毕竟,时间成本才是最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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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10

用户10xxx10

1
2024-10-04 16:13

这和强有什么区别

江南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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