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宁安:非法营运超载补课学生未被及时查处发生事故谁担责?

城市新消闻 2024-08-06 03:10:17

一起看似平常的交通事故却隐藏了众多被忽视的安全隐患和监管责任,一辆违法营运、超载违规补课学生的普通车辆在违反转弯不让直行的规定情况下,却仅被判承担70%的责任,而没有任何违规的直行车辆被判罚承担30%的责任,当事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2023年5月20日12时22分许,王吉林驾驶黑CN6966号小型面包车在鹤大公路(G201)596公里+米处(渤海博物馆门前)转弯时,与刘飞驾驶的黑CA020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王吉林及黑CN6966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李庆宏等8名学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对此,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第231084120230000058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表明,王吉林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通过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超速行驶,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还载明刘飞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根据路面状况、可视距离,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之一。

但刘飞并不认可这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及时提出复议。刘飞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第一自己没有违规行为,也没有超速行驶,而且事故发生的时候有广告牌遮挡了视线;第二发生事故是对方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而自己是为了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发生的。

有法律人士表示,王吉林所驾驶的车辆不但存在违法营运问题,而且还长期超载运输补课学生,其安全隐患存在不是一天两天的问题,而宁安市交通局、交警大队、教育局并未及时查处,直至事故发生后才被发现。可以看出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或者执法疏忽的问题,这也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且事故完全是被上诉人王吉林造成的,其应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刘飞自身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原审法院应根据客观事实认定上诉人刘飞无责,不应置客观事实于不顾盲目照搬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此外,刘飞表示,当时凭着多年的驾驶经验和良知,本着生命至上的心态,果断、有效的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虽然没能完全避免此次交通事故,却将事故降到了最低最低,更为重要的是,当时路边的广告牌遮挡视线,影响了判断能力,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核定载客8人【实际上载客8人加上司机共9人】的面包车司机为了不让交警知道超员的事情,提前将一名无伤学生乘客搭乘摩托车送离了现场,120接走了剩下的7名受伤学生。后经证实:那辆面包车驾驶员王吉林属于【非法营运】、【超速】、【弯道强行】、【抢行】上道。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交警队的认定书客观的,认定王吉林承担主要责任是没有问题的,而刘飞承担次要责任也是正确的,大家都知道,在路口要减速、观看,发现没有问题后才可以安全通过,当你通过后没有发生事故,就说明你尽到了操作规范,保持了安全车速。但当你发生事故后,就完全可以认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同时然还表示,交警队只是认定主次责任,并不会分三七、二八、一九的承担责任的赔偿比例,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和法院处理的。

原审认定“本案李庆宏的各项合理损失应当先由华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按照李某宏、孙某晴、孔某烨、孙某跃、王某博、王某昆、郭某齐、孔某昊、王某林数额比例赔偿,剩余不足部分由刘飞承担30%,平安财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平安驾乘无忧四代保险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70%,再不足的部分由王吉林承担。”该认定严重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由华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财险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平安驾乘无忧四代保险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70-90%,再不足的部分由王吉林承担,上诉人无过错,不应赔偿,退一万步讲充其量承担10%赔偿责任。

此外,上诉书还载明,原审认定李某宏各项经济损失数额错误,特别是评定的伤残等级及精神损害赔偿额度均过高;而且原审认定上诉人刘飞赔偿被上诉人李某宏54975.59元,王吉林不赔偿等,该认定严重错误,上诉人刘飞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目前,刘飞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但这并影响事实真相的披露。

对此,媒体将会继续关注。

0 阅读:0

城市新消闻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