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吊顶施工时不慎触电从高处跌落严重受伤,构成四级伤残,继而要求别墅业主赔偿。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酌定别墅业主承担70%的责任,判决工人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由业主赔偿工人53万余元。
2022年3月,崔某与李某约定,由崔某承揽李某位于大兴区某别墅的木工吊顶装修项目。2022年6月26日,崔某在对别墅进行木工吊顶施工过程中不慎触电,之后从高处坠落受伤。
崔某后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腰椎骨折等多处身体损伤。经司法鉴定,崔某因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构成四级伤残,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崔某家人为此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崔某一方主张其受伤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漏电,触电后从梯子上跌落;二是李某作为别墅业主提供的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地面上堆放了很多杂物,崔某跌落后身体和头部与硬物接触导致受伤。
此案中,崔某与李某系承揽合同关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需要承担承揽关系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人崔某上门为定作人李某提供木工吊顶服务,李某在崔某履行木工吊顶装修义务过程中负有提供便利和安全场地等协助义务,并对危险工作环境负有警告义务,对危险行为负有提醒和制止义务,但涉案别墅存在未做绝缘处理的电线,李某亦未提供头盔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违反了上述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从事了十多年装修的工人,应当预见直接用手接触电线、在人字梯上不佩戴安全设备、人字梯周围存在硬物所造成的风险,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致事故发生,故其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到相比于李某,崔某在现场对危险隐患的辨别与防控更为便利,法院酌定由承揽人崔某承担70%的责任,由定作人李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后,法院判决由李某赔偿崔某各项损失53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的义务不仅是支付劳动报酬,还应当对指示行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如定作人指示不当发生人身损害的,定作人因指示过失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此案中,定作人李某因未尽到警告危险工作环境、提醒和制止危险行为等义务,存在不作为指示过失,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定作人在承揽人施工时,一定要注意履行好相应的指示义务。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