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与相亲对象分手后,被男方甩出消费详单索要所有花费!

阿康说情感 2022-11-13 15:11:21

在上海,一个相亲一个月的女人觉得不合适,于是分手,将男方寄给她的一共1854元转给男方。没想到,男人的妈妈说的不止这些,然后又抛出了两个细节。清单,要求女方全额退还。

据悉,该女子与相亲对象是相互介绍的。一开始,双方都觉得对方不错,于是决定约会。

相处一个月后,女方发现对方是“妈妈男孩”,决定及时止损,于是发微信给男方说:“我觉得我们不合适为了彼此,所以我们不会互相耽误。”

女子称,经过这个月的相处,男子给她发了一个红包,共计1854元。由于决定分居,她当天将1854元转给了男方。

没想到,男人居然说了一句“比这钱多,太少了”,然后把两张明细的单子扔给了女人。

详细清单包括停车费、油费、茶水费,甚至女方去男方做客时的餐费。简而言之,我在一个月内写下了这个人的所有开支细节。

后来,女方表示,名单其实是男方妈妈做的,男方妈妈也在微信上向女方要钱。

网友纷纷表示祝贺,女方提出分手,及时止损,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有网友表示,这家人真会算账,从第一次消费到最后一次,都能算的这么清楚。如果他们以后结婚,住在这样的家庭里,他们的心是不是很累。

那么在法律上,如何对待爱情的馈赠行为呢?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财产赠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恋爱期间,双方都会互赠一些小礼物来培养感情。它是一种普遍性质的礼物。分手后要求对方归还,一般法律不支持。

同时,对于特殊的节日,如情人节、对方生日等节日,向对方转账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一般视为赠品,破获后不予支持。向上。

但是,如果你捐赠给对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比如房子、车子、彩礼等,如果最后结婚不成,可以拿回来。

根据《民法典》第 661 条,赠与可以附有义务。赠与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捐赠房屋、汽车、彩礼等财产的条件是结婚。如果婚姻失败,接受者应归还这些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惯上,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的; (三)在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嫁妆,在一些传统习俗中,如无证举行婚礼或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对方索要嫁妆时,应归还。 .

最后,借用温德林·范·德朗南的《怦然心动》的一段话:有的人浅薄,有的人金玉其表、败絮其中。终有一天,你会遇到一个彩虹般绚烂的人,当你遇到这个人后,会觉得其他人都只是浮云而已。

相信每个女人最终都会遇到一个如彩虹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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