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过眼来,咱们得追根溯源,继续复盘12年前发生的事。
据了解,12年前的那一晚也就是在2013年4月23日庞先生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事后,被判定为犯了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但是这个事情在当时是已经做了了结的,警方当时并没有吊销他的驾驶证,现在过了12年,警方要重新调接他的驾驶证,潘先生表示不服气,并表示说,如果是2013年事发之后,驾驶证就被吊销,那证据确凿无话可说,毕竟自己当时也是产生了违法行为。
但现在时过境迁。并且黄先生所持的是a2驾驶证。他已经按照规定每年年审,已经在2020年第3次换证以后,驾驶证有效期变成长期有效,已经不需要再换证。如果现在这个处罚有效的话,为什么换证这么多次,依然没有人发现这个问题。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并且此规定第60条已明确,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开始直至90日之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很明显现在的做法可能是违反了行政法规。那么如果这笔费用不由当事人来进行罚款的话,是不是由当年的民警支付呢?根据相关的报道,彭先生已经找过,负责处理这个事故的负责人,负责人的态度也很明确。就是一句话:“至于你们询问的为什么行政处罚在12年后才发出,中间的原因我也不知道。但是这是他们在检查时候发现的,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走司法程序”这看似合理合规的回答,而且引申出了两个问题
一是大家都知道走司法程序时间长。有很多人根本不会浪费时间去从这个方向角度出发维护权利,所以反而成了很多人逃避法律和责任的借口。二是是否不想为当年的责任买单?还是其中另有隐情?
最后,庞先生仍然不服该处罚决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家觉得行政复议的结果会是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