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反悔申请执行的,怎么办?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3-13 11:39:30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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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一篇文章《最高院: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怎么办?》写到,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另诉。

那么,如果债务人正常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反悔申请恢复执行的,怎么办?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威海某门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设公司等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规定:“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 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 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 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 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 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 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 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的,裁定中止执行;(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五 )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根据上述规定,一 般将涉及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分为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协议。执行和解 协议的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合意和提交执行法院,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执行过程中 或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执行和解规定》对上述 两种和解协议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2022年9月2日三方达成和解协 议,各方均未提交执行法院。11月丙方某门业公司认为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不履 行协议而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乙方(利害关系人)某建设公司和某和信 公司提出异议,方才将该协议作为证据提交执行法院。

在异议、复议审查过程 中,某门业公司认为该协议无法实现消除债权债务的目的,明确表明不认可履 行该份协议,因此该协议不符合《执行和解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应认定为执行外和解协议。

本案中,和解协议第三条约定 :“双方约定:未抵押的房源,由甲方配合丙方在15天内完成房屋网签手续至 丙方或丙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已经抵押的房源,在解除抵押后15日内配合丙 方完成网签手续”。某房地产公司等提出异议称某门业公司一直不配合某房地 产公司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现仍然具备办理网 签的条件,愿意继续履行和解协议。

该情形符合《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九条第 (三)项之规定,某房地产公司等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该执行案件应 当依法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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