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伪劣卷烟7.6万条,涉案金额达1500万余元,一犯罪团伙涉嫌走私伪劣香烟、冻品被判刑

九派新闻 2024-03-22 14:10:43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宗团伙走私案件

被告人罗某辉、吴某兴、蔡某林等十九人伙同他人从境外走私香烟、肉类冻品等用于销售,分别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洗钱罪、窝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罗某辉与同案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合谋从境外走私香烟、肉类冻品等用于销售,由被告人罗某辉一方负责海上运输和货物装卸。2022年3月至6月间,该团伙前后十余次使用所购货船从外海母船上接驳香烟、肉类冻品等走私货物,途经闽江内河水道,运至闽清县、闽侯县、仓山区等地的闽江沿岸码头,组织工人卸货并将货物搬运上买家货车。

2022年5月18日至19日,该团伙雇佣郑某等人驾驶3 艘货船,在台湾马祖岛外海域接驳走私船舶上的香烟、冻品等货物。2022年5月20日凌晨,闽清县公安局在福建省闽清梅溪镇新民码头查获该走私团伙,现场查扣卷烟76710条,经福建省烟草专卖局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福建省闽清县烟草专卖局认定价格合计1541.46万元。现场查扣肉类冻品56657.2912千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认定,其中40065.88千克冻牛肉、冻无骨牛肉属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产品,剩余16591.41千克冻牛肚、冻牛黄喉未能确定是否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罗某辉等被告人伙同他人走私伪劣卷烟用于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41.4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另结合各被告所犯其他罪行,作出上述判决。

走私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它不仅影响国家税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走私的假冒伪劣香烟和未经检疫冻品流入市场还将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走私的严重危害,遵纪守法,提高反走私意识,做到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走私行为。在购买日常用品时,要仔细甄别,切莫因贪图便宜而选择来源不明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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