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雨荣
一、案例简介
2024年4月4日,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龙洲镇龙一村文物保护员发现战国秦长城遗址遭到人为损毁,并立即报警。经现场勘查,确认被损毁部分系小型铲车推地所致。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开展侦查工作。通过深入调查,警方锁定了靖边县小河镇某村村民郑某某为重大作案嫌疑人。4月25日,警方依法将郑某某传唤讯问,郑某某供述了其雇佣铲车在秦长城遗址处开挖、平整土地,准备做坟地使用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分析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损毁国家保护的风景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对象则为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表现为致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等情形。本案中,郑某某雇佣铲车在战国秦长城遗址上进行开挖、平整土地,直接导致遗址受损。且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雇佣铲车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施工,目的明确为修建坟墓,显示其具有主观故意性。战国秦长城遗址作为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其受损不仅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更对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历史文化价值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破坏,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拒不执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侵害文物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四、 类案推荐
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该案是全国首例故意损毁自然遗迹入刑案。2017年4月,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攀爬至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巨蟒峰顶部,造成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严重损毁。经法院审理,三人被判处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
五、启示
节假日期间,游览名胜古迹成为许多人的选择,在欣赏名胜古迹的同时,也应明白法律的界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需要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行为依法严惩不贷。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共同维护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