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义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存在质量保证金及相关会计处理
(1) 公司质量保证条款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判断过程
根据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相关规定,企业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 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
当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要求企业提供质量保证时,通常表明企业承诺提供的相应的质量保证不是单项履约义务,是为了避免客户购买质量瑕疵或缺陷商品。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相关质量保证条款,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常规性标准向客户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约定的相关服务标准、违约金规定等都是为了保护客户免于承担购买瑕疵产品的风险。
2) 质量保证期限
企业提供质量保证的期限越长,超出行业标准或惯例,越有可能表明企业向客户提供了保证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的服务。因此,企业承诺提供的质量保证越有可能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相关质量保证条款,公司产品质保期限一般为 1-6 年。公司产品的质保期不存在明确的行业标准,风电类产品下游整机风电机组的质保期一般为 3-5 年。公司并未向客户提供保证商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惯例之外的服务。
3) 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
如果企业必须履行某些特定的任务才能提供关于产品符合商定规格的保证(例如,企业负责运输瑕疵商品),则此类特定的任务可能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公司应提供免费的退换货服务。
综上所述,公司对客户的质保服务属于公司基于法定要求及行业惯例和标准提供的保证服务,并非为客户提供的额外服务,且公司销售产品与质保承诺之间
有高度关联性,实质上产生的是一项维修义务或避免客户因产品瑕疵而遭受损失的保证,性质上属于保证类质量保证条款,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2) 是否存在质量保证金及相关会计处理
1) 报告期质量保证金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与主要客户中的中国建材和时代新材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质量保证金条款,其他主要客户未要求公司缴纳或扣取质保金,具体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条款
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
中国建材
买方于收到发票入账后的60天后支付货款的95%,5%为质量保证金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
时代新材
销售合同:乙方同意甲方按合同额3%收取质保金,从应付款中扣除。质保金在乙方产品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甲方无质量异议情况下支付。或者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质量保证协议执行;质量保证协议:为确保乙方所供产品符合甲方要求,甲方从乙方的货款中预留伍拾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质量保证金100万元[注]
洛阳双瑞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条款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
天顺风能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条款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
三一风电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条款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
吉林重通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条款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
艾郎科技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条款
不存在质量保证金
[注]时代新材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大于合同约定金额,主要系子公司弈成新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成新材公司)和上海诚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来新材公司)分别与时代新材进行交易,分别缴纳 50 万元保证金
2) 质量保证金相关会计处理
考虑到公司所处行业内交易惯例、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使用后至质保期结束实际发生的质保情况等以往交易的事实因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判断实践,公司将应收质保金作为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并作为应收账款列报。由于公司质保金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故在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一并确认收入。对于单独向客户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公司在缴纳后在其他应收款中列示。
①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
借:应收款项等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
② 款项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
贷:应收款项等
③ 单独缴纳交易、质量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4. 报告期内,发生的质保相关费用金额及会计处理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质保相关费用金额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年1-6月
2022年度
2021年度
2020年度
质保相关费用
1.20
7.27
4.62
25.96
主营业务收入
169,900.43
343,503.58
310,747.72
333,099.61
质保相关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0.001
0.002
0.001
0.01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实际业务中出现交货后需要质保修复的情况较少,实际发生的质保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极低。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预计需要承担质保义务的可能性较低且难以估计,因此未计提与质保相关的预计负债,在质保费用实际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质量赔偿
贷: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