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提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与区妇联联合设立容融工作室开展家事调解,促使婚姻家庭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积极推进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联动机制,营造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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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离婚双方都不肯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据介绍,该案中, 原、被告双方2014年结婚,2015年生下一女,2016年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 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请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孩随其生活。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否则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也不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虽属于婚姻自由,但不是绝对自由,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当优先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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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均不愿意携带抚养女儿,其态度表明原、被告既不愿意为女儿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又不愿意承担离婚后携带抚养女儿的义务, 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有悖于人伦常理。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官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国传统道德行为准则。经手审理过离婚案件无数,多见父母双方为争夺子女抚养权不惜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无数父母为子女不惜付出所有乃至生命。 而本案中两人竟仅考虑自己生活而弃幼女于不顾,争相向法庭陈述各自困难以无需抚养小孩,将自己为人父母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推向社会,令人唏嘘。 司法裁判一直承担着社会指引的重担,在尊重当事人离婚自由与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之间寻得平衡,希望通过此判决给社会带来良好的指引作用。
来源▏通讯员 李雅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