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奋苦读的农村女孩,被村支书女儿顶替入学资格,与光明前途失之交臂。
多年后,戳破骗局的她,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却发现无法可依。
举国关注之下,最高法出台批复,援引宪法条款为她提供指引。
被盗取的人生,最终获得了正义的补偿。
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被誉为“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案件”,齐玉苓受教育权案。
那是23年前的夏天,作为山东省滕州八中90级初中毕业生,17岁的齐玉苓以委培生的身份参加了中专考试。
委培是当年的一项特殊制度,由用人单位委托学校培养学生,录取分数一般要低于统考。
放榜出来,齐玉苓取得441分的成绩,过了委培分数线。
可那年夏天,齐玉苓在家左等右等,就是等不来属于自己的通知书。
不甘心的她复读了一年,再次落榜,最终心灰意冷,去了劳动技术学校。
技校毕业的齐玉苓,被分配进一家钢铁厂,做一名普通女工。
两年后,钢铁厂分流减员,工作不到两年的齐玉苓被迫下岗。
此后,那个曾对未来充满希望的少女,只能摆摊卖早点维持生计。
如果日子就这么平淡安稳地过下去,齐玉苓可能会慢慢认命。
可命运,偏偏给她开了个天大的玩笑。
一个在银行工作的朋友找到齐玉苓,说:“真是巧,我们银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连字都跟你一模一样!”
齐玉苓感到很蹊跷,同音就算了,“苓”是生僻字,这都一样,天下真有这么巧的事情?
她留心打探了一下,发现,更巧的还在后头。
这个银行的齐玉苓,不仅跟她同名同姓,还都是滕州八中90级的毕业生,家里还都是一个村的。
最离奇的是,她是山东省济南商校委培生毕业,而这,正是自己当年报考的学校!
这个“齐玉苓”好像是平行时空的另一个自己,替自己过上了稳定而体面的生活。
到底是怎么回事?
经过进一步调查,齐玉苓了解到,原来这位银行的“齐玉苓”其实是自己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女儿,陈晓琪。
1990年的那个夏天,陈晓琪和自己一样参加了考试,只是在预选阶段就因成绩不合格名落孙山。
当年考试结束后,济宁商校向齐玉苓发放了录取通知书,委托滕州八中转交。
陈晓琪提前截获了这一消息,找借口从滕州八中领走了属于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
由于录取走的是委培制,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为她联系了所在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伪造了一套委培手续。
但是,报道还需要其他就读材料,这该怎么办呢?
为了使冒名顶替一事不被识破,陈克政又找到滕州八中和市招生委员会的关键人物,伪造了陈晓琪的体检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资料,并盖上了相关单位的公章。
就这样,榜上无名的陈晓琪,摇身一变,成了当年稀缺的商校学生。
1993年,陈晓琪从济南商校毕业,由于当时档案管理很不规范,通常由毕业生自己携带档案到工作单位报到,陈克政便利用这个机会,将档案资料进行调换。
同时,在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还通过关系,将陈晓琪当初的委培单位从镇政府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
就这样,借着齐玉苓的考试成绩,陈晓琪从农村走到城市,并一步步成为银行主任,成为当地小有头脸的人物。
而真正的齐玉苓,则错失了改变人生的宝贵机会,成为一名落魄的下岗女工。
世界上最可怕的事情不是失败,而是自己其实成功了,胜利果实却被别人窃取。
愤怒至极的齐玉苓,将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和滕州市教委列为被告,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状中,齐玉苓称,“由于各共同被告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
这个案子在当年引起轩然大波,无数媒体争相报道。
不仅因为案情曲折离奇,更是因为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极大争议。
齐玉苓受到侵害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
其中,侵害姓名权只是手段,侵害劳动就业权则是结果,侵害受教育权才是核心。
然而事情发生于1990年,我国《教育法》则是在1995年才颁布实施。
也就是说,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无法依据《教育法》来获得救济。
按道理说,本案是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但问题是,《民法通则》也没有对受教育权作出具体规定。
后果如此严重、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遍寻法律,竟然无法可依,场面实在是有些尴尬。
山东高院只好将法律适用作为疑难问题,向最高法请求解释。
当时,学术界讨论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如果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仅仅因为普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就无法获得救济,那么所谓的“基本权利”将在现实中落空,仅具有口号性意义。
因此,如果普通法没有明文规定,在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仍然难以获得救济时,我们可以直接援引宪法,为当事人实现公平正义 。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
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山东高院依据这一批复,判决被告陈晓琪一方败诉,并承担对齐玉苓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十万元左右。
而本案,也直接推动了我国受教育权保护的法治进程。
1995年3月18日,我国《教育法》正式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第9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自此,受教育权从宪法性权利落地到具体法律中,不再是无法可依的难题。随着相关法律完善,最高法的批复功成身退,不再适用。
马克思曾经说过,“宪法是法律中的法律”。
这一方面是说,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
另一方面是说,普通法律必须根据宪法制定,只能规定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是宪法的具体化。
在一般人印象里,这么高大上的法律好像离我们很远。
但齐玉苓受教育权案告诉我们,作为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一直在为普通人的基本权利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