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运城市司法局立法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四级主任科员郭嘉伟与全局干部职工共同学习《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郭嘉伟从制度背景、内涵及特征、主要内容三方面着手,重点围绕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的特征、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时限、审核责任等内容,结合真实案例和工作实际,生动形象地解读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关键节点与重点难点,帮助干部职工明晰了审核流程和标准,增强了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树立了法治思维,进一步提升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讲解现场,青年干部就实际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郭嘉伟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答疑解惑。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形式是什么?或者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和体现的呢?
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由执法办案机构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案件调查(审查)终结报告、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经过听证或评估的,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等材料。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最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二、聘用的法律顾问能否签署法制审核意见?
答:在法制审核制度试点、推行阶段,国务院有关文件均提到,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各地在实践中,多规定“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没有规定说法律顾问可以直接开展法制审核。参与的意思是,在组织形式上,聘用的法律专业人员只是负责协助开展法制审核工作,“为主”的还是法制审核人员或法制审核机构。因此,法制审核意见中,不能找法律顾问代法制审核人员签字。法制审核人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法制审核意见并在意见书或意见栏上签字。否则,属于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讲解结束后,还就保守国家秘密相关知识进行了学习。
【来源:运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