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市监局在一家便利店检查时,发现仓库里有一批过期食品,包括酸奶、薯片等,价值48.57元。市监局以经营过期食品为由,对老板娘处以5万元罚款,老板娘不服,说这些过期食品是准备退货的,没有对外售卖,于是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案例来源:福建上杭县人民法院)
女子林某经营一家40平米的便利店,主要出售烟酒、食品和饮料,附近一带有学校、工厂,人流量较大,因此生意一直做得不错。
这天,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来到便利店,要对店里销售的商品进行安全检查,请林某配合。
在店内的一个角落里,有一个用木板隔成的小房间,林某说这是仓库,里面存放着的都是整箱的食品和用品,以及一些烟酒,没什么好检查的,说完,就准备将仓库门关上。
怎料,工作人员却有不同看法,示意她不要关门,只要是销售的商品,就必须接受检查。
看到工作人员的态度,林某有些慌乱,眼神也有些飘忽不定,她为什么要急着关上仓库门,莫非是做了什么亏心事?
工作人员一番检查后,果然发现了猫腻,原来,仓库里有一些过期食品,当中包括酸奶、棒棒糖、薯片等等。
工作人员随机拆开一包薯片查看,只见薯片的表面已经发黑霉变,属严重变质,如果消费者不慎购买或误食,后果不堪设想。
林某解释称,这些过期食品是要退货的,因店里生意太忙,就给耽搁了,所以还没来得及退还给供应商。
林某的解释,显然不能让人信服,因为被查获的过期食品中,酸奶的保质期已经超过1个月,时间最长的是薯片,超过了1年3个月。
工作人员经过反复推断,认定林某销售过期食品,已构成违法事实,总涉案金额为48.57元,随后对其开出罚单,按照法律规定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其3日内缴清款项。
林某觉得自己太冤了,过期食品又没放在货架上,市监局怎能说是违法销售呢?她据理力争,声称自己是一个良心商家,从不做违法买卖,这一点,附近的街坊邻居有目共睹。
林某口齿伶俐,一看就知道是个做生意的料,便利店的生意火爆,市监局工作人员也认同这一点,可这并不代表林某可以变相经营,甚至是欺诈消费者。
说句公道话,生意越好的商铺,市监局更要加大力度检查食品安全,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可没想到,3日后,林某不仅没有缴纳罚款,反而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5万元的处罚。
从客观上看,商家在店里存放一些需要退货的过期食品,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可市监局为何就认定林某是在违法销售?接下来,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法庭上,林某承认仓库是有过期食品,但坚决否认有销售情况。再说,过期食品涉及的金额只有48.57元,即便有错,市监局也不应该开出5万元的天价罚单。
对此,市监局回应称,之所以对林某处以5万元罚单,主要有两个原因:
1、便利店内仓库的大门敞开,与营业区域相互贯通,中间没有划分界限,也没有任何提示的标语,导致消费者很容易就能进入仓库选购到过期的商品。
2、在被查获的过期食品中,薯片的保质期已经超过一年2个月,违法情节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依照相关法律,必须从重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5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10万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因此,市监局认为自己是秉公执法,经现场调查后才做出的认定,有执法记录仪为证,不存在过错。
具体而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即使未有明显变质外观,也无法保证食品无毒、无害及符合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进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但某些商家却唯利是图,低价出售过期食品获取利益,导致问题食品回流市场,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因此,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违规经营和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一直是市监部门的严厉打击范围。
可本案的问题在于,林某销售过期食品的涉及金额只在48.57元左右,市监局开出5万元的罚款,是否真的处罚过重呢?
林某销售的过期食品虽然少量,涉及金额也较小,但如果是临近保质期,又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时间较短,那么可视为违法情节轻微,不会从重处罚。
可现实是,被查获的薯片保质期已经超过了1年2个月,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林某说因生意忙没有退货,这样的理由不符合逻辑。
既然是仓库重地,那么就应当紧闭房门,况且里面还存放着过期食品,更不应该大门敞开,让消费者自由出入。
所以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市监局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
最后,法院驳回林某的诉求,并判决其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