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合谋抢手机,获刑一年半!

凝海评社会 2023-11-11 13:17:02

未成年人阳阳因朋友喜欢别人的手机

就与朋友共同谋划实施抢劫

使用暴力对未成年被害人

进行殴打、威胁

抢走他人手机

已构成抢劫罪

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起未成年人抢劫案

判处阳阳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详情

阳阳和姜荔(另案处理)都是学校的初中生,两人在奶茶店买奶茶时,看见另一所学校的初中生海月也在店中,搭讪后三个女生就这样认识并加了联系方式。姜荔看见海月的手机比较漂亮,就跟阳阳说其手机比较旧,想抢海月的手机来使用,阳阳表示同意。2022年6月26日,海月发信息给姜荔想出来玩让姜荔去接她,随后阳阳开电动车搭姜荔去接海月。在去接海月的路上,姜荔跟阳阳说想将海月带到自己的出租屋后抢劫手机,阳阳表示同意。之后,两人开车接到海月和其朋友墨婉去市中心逛街,因下雨便跟着姜荔到出租屋内躲雨。

在屋内没多久,海月和墨婉说要回学校了,走到门口便被姜荔和阳阳拉了回来。姜荔让海月坐在客厅的凳子上,质问海月为什么要在快手拉黑她,随后姜荔和阳阳就开始用拖鞋和手拍打海月的脸部,并威胁海月把手机交出来。海月不肯交手机出来,阳阳便拿凳子砸了海月头部。海月头部流血后担心继续被打,便将手机交给姜荔。姜荔抢到手机后叫海月修改手机锁屏码、ID号、登录微信号等操作,完成后操作后姜荔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海月使用,随后让海月和墨婉离开。经鉴定,海月被抢的手机的价格为1300元,海月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案发时,阳阳系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审理后认为,阳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劫罪。阳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法院根据阳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已对其减轻处罚。虽然阳阳犯罪时还是在校学生,且根据社工的调查报告显示,阳阳再犯可能性比较低,但阳阳在本案之前曾有多次不良的劣迹行为,其不思悔改,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再加上其法定监护人对其缺乏有效监护,无法及时矫正其行为偏差,司法部门提供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阳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不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阳阳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不久前,钦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阳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阳阳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3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员均为化名)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所以本案未成年人阳阳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抢劫其他学生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未成年人阳阳因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匮乏等导致其未能树立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导致其走上歧途。从本案中,法官希望青少年朋友在成长过程中,要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要认识到,没有不劳而获,钱财必须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去获取,法律法规是绝对不可触碰的高压红线,一旦触犯了就要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同时希望青少年朋友,正是学习的大好时光,要通过努力学习、发奋图强改变自己的命运。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来源:钦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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