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座谈会聚焦生育,8位全国政协委员发声→

中国妇女报 2024-11-05 23:41:14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人口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要求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聚焦人口问题这一“国之大者”,10月31日,全国政协召开妇联界别协商座谈会,围绕“保障生育妇女就业权益 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开展妇联界别协商。8位全国政协委员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联系实际,讲真话、道实情、出实招,为进一步保障生育妇女就业权益,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提出真知灼见。 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妇女研究会副会长 吴海鹰

完善生育假期成本分担机制,是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生育假期包括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产假及延长产假、配偶享受的陪产假,以及孩子3岁以内父母享受的育儿假。生育假期成本就是这些假期期间产生的各种成本,其中最主要的是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

目前各地情况是,98天国家法定产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延长产假工资或津贴,有的省份由生育保险基金部分或全部承担,有的省份由用人单位承担;陪产假、育儿假工资和职工休假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本上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还存在替代用工成本。这种生育假期成本分担的情况,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负担,不利于用人单位对女性的录用和晋升,也不利于生育假期政策的有效落实,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影响女职工获得平等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影响生育假期政策有效落实,影响生育津贴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完善生育假期成本分担机制,对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建议:一是加大对生育假期成本分担的政策支持。建议总结推广江苏、浙江等省对用人单位承担的生育假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提供一定财政补贴的做法,为企业承担的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社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按照国家惠企减负政策精神,为当年有女职工生育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为雇用女职工超过一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编制,解决替代用工问题。二是加强生育假期及待遇保障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建议人社等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作为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生育假期政策。三是进一步完善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建议国家层面通过立法规定统一的生育休假制度,明确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的功能定位、具体天数和津贴支付来源,建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津贴;改变目前仅由用人单位缴费的生育保险基金筹资模式,实行用人单位缴费为主、政府补贴和个人适当缴费为补充的多方共担筹资模式,以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确保生育津贴待遇有效落实;探索改进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

完善生育假期制度 促进男女共担育儿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 何蓉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树立过程意义上的生育概念,生、育不只是事件,更是人的生命周期的重大转向,政府应完善或出台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儿童照顾假等相关政策,给予生育、养育的“时间补偿”,对生育、养育和教育子女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

建立生育假期政策体系,应有以下思想共识:中国的生育假期政策体系,应建立在性别平等意识之上;生育假期政策体系应有利于女性职业发展;完善中国的假期政策体系应有系统思维,应该关注假期政策和其他政策之间的协调。

针对优化、完善我国的生育假期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扩大法定假期覆盖面。中国产假覆盖面在扩大,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至少还有一半的就业女性没有得到生育保护。政府应该考虑扩大法定产假的覆盖面,把占女性就业人口一半以上的非正规就业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女性纳入保护之中,使她们也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保证生育不会威胁到她们的经济安全和就业安全。

延长法定产假时间,或者出台全国的法定育儿假。2012年国务院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把法定产假时间延长到了98天(14周),符合了国际劳工组织183号公约的最低要求。另一方面,中国现在还没有法定育儿假,中国0-2岁的儿童托育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建议人社部牵头论证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统一规范产假时间,现在已经没有一个省级区域的法定产假+奖励假低于4.5个月,全国性的法定产假应该可以延长到4.5个月。同时,考虑制定育儿假的可能。

出台全国法定陪产假,或者在育儿假中规定父亲配额。为了推动男性积极参与育儿,分担家庭育儿责任和家务劳动,政府应考虑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定陪产假,表明国家鼓励男性参与育儿的积极态度和期望,也有助于改善女性生育意愿,促进家庭中性别平等目标的实现。

提高假期使用的灵活性,推行灵活工作制度。能够为女性提供灵活用工方式的假期政策,是支持生育最为有效的政策。国家应该考虑运用税收等经济工具鼓励企业建立实施灵活工作制度。

加强生育妇女就业支持

促进妇女生育与就业兼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徐睿霞

完善生育妇女就业扶持政策,保障妇女就业创业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解决生育妇女就业难题,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

目前存在生育女性就业压力大,生育女性再就业困难多,企业留用生育女性的意愿不足,侵害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问题时有发生等问题。

建议强化就业支持,缓解生育女性就业压力。一是鼓励支持企业通过远程工作、弹性工作时间等模式,为生育女性开拓更多“妈妈岗”。二是强化就业服务,多渠道帮助生育女性实现就业。三是做好就业兜底,公益性岗位安置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生育女性稳岗就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兜住生育女性的基本生活。

强化技能培训,支持生育女性就业创业。一是围绕促进就业能力强并能够较好缓解育儿冲突的职业工种(例如:网络直播、视频剪辑、计算机远程应用等),对生育女性开展免费就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二是鼓励生育女性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提高补贴标准。三是提升生育女性创业能力,将生育女性优先纳入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补贴范围,鼓励支持生育女性创业发展。

强化补贴和税费优惠,鼓励企业稳岗留人。一是对招用生育女性的企业落实相应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全面鼓励企业为生育女性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二是对为生育女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对为生育女性缴纳失业保险并稳岗留岗的企业,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返还补贴的比例。

强化劳动就业保障,维护生育女性合法权益。一是全面清理不合理限制,在各类招聘活动中,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允许设置性别限制,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权利。二是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为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推动生育女性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对生育期间失业的,要通过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基本生活。三是严格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禁忌的重体力和有毒有害等工作的违法行为,严禁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薪、降职、辞退或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切实保障生育女性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

济南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雷杰

发展托育服务对于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严峻形势,具有重要意义。近期,山东省济南市政协围绕“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主题开展深入调研,提出如下建议:

扩大普惠托育机构供给。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我国入托率只有7.86%,托育服务供给不足是造成我国托育率低的重要因素。建议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协同、价格普惠、方便可及的原则,扩大普惠性托育机构供给。一是推广社区嵌入模式,二是探索单位办托模式,三是规范支持家庭托育模式,四是推进托幼一体模式。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常态化财政保障机制。二是建议推动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向更大范围覆盖。三是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推进社会存量资源改造利用和规划建设用地支持,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四是引导地方逐步建立托育服务补助机制,按照实际收托人数,向托育机构发放托位补贴。五是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如安心托、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意外险等,费用由政府、单位、个人共担。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国家层面逐步建立专门针对托育工作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由卫健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设定托育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建立和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聘用、考核、退出机制。大力推动高等、高职院校开设幼儿保育、母婴照护等专业,推进校企合作。强化对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提升培训,建立托育专业的技术职称体系,畅通托育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路径和晋升渠道。

强化数字赋能。一是通过“人工智能+”赋能托育事业发展,以数字化、智能化打造集家长端、服务端和管理端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托位查询、全程监督照护过程。二是在社区、居家托育中充分利用大数据、大模型等新技术,将婴幼儿照护中的各种细微服务(托育中的“钟点”育儿师、学童接送等)需求进行挖掘,推出专项服务,通过智能调度和算法匹配,实现“专业育儿一对多”新模式,社区与居家托育机构可以灵活分时服务,解决托育问题的同时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建立生育补贴制度

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

吉林省委副书记 吴海英

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对提高家庭生育意愿、缓解老龄化、少子化问题、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十分必要。

推行生育补贴制度的现实状况。发放生育补贴是各国鼓励生育常见的政策措施。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我国5个省和20多个地市出台生育补贴政策,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二是发放0-3岁儿童定期补贴;三是发放0-3岁托育补贴,分为补家庭和补机构两种。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营造良好生育氛围、提高生育意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各地生育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看,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政策统筹方面,当前生育补贴政策不少由地方自行探索,仅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在国家、地方层面形成稳定有效的生育补贴制度体系,缺少完善配套政策衔接。二是在资金投入方面,生育补贴支出多由地方财政承担,难以做到持久,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不够明显。三是在实施效果方面,覆盖人群少、激励作用有限,且当前补贴政策对一孩家庭需求考虑不足。

建立我国生育补贴制度的相关建议。要树立家国共育、系统支持理念,以“凡生必补、多生多补”为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建立全方位多元化支持保障体系。

探索构建鼓励生育的制度政策体系。从我国国情和当前生育水平出发,建议完善支持人口均衡发展和鼓励生育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生育补贴的长期规划,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完善包括孕补、产补、育补、托补、教补、医补在内的各类别补贴措施,逐步建立涵盖子女出生、养育、托育、教育的全链条补贴制度,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建立生育补贴资金的稳定长效投入机制。建议由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红十字会、工会等共同研究建立国家财政、社保缴费、社会捐赠、工会补助等多元支持、长效稳定的资金保障体系。推动将全部生育补贴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通过慈善捐赠、公益基金参与资金筹集。

探索多渠道多元化的生育补贴方式。立足地区差异、家庭收入、子女数量等实际,实行分类补贴。加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力度,探索对雇用女性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政策,并将保障性住房向多子女家庭倾斜。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开办托育服务,合力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采取激励措施

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企业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北省妇联副主席(兼职)、省政府参事 谢文敏

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作用非常重要。国家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建立生育友好的工作场所,促进男女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

目前一些地方在鼓励用人单位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企业方面采取了积极做法,例如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明确由生育保险支付延长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广东省中山市政府鼓励企业设置灵活上下班时间的“妈妈岗”。

但在推进建设生育友好型企业的过程中,一些问题还待解决:企业的生育成本负担过重。员工的生育和育儿行为会增加企业经营成本,可能导致企业对女性员工产生一定的筛选和偏见,影响女性的就业地位和生育意愿。

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用人单位营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建设生育友好型企业,是实现鼓励生育与平等就业的应有之举,也是落实党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减轻企业生育成本负担。建议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生育津贴支付范围,规定延长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为雇用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实行一定税收优惠;为企业承担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提供一定财政补贴。

支持企业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建议托育机构用地规定中,对企业自建福利性托育机构用地要求适当放宽。对于确需以有偿方式获得福利性托育机构用地的企业,建议予以财政补贴。按照普惠托育机构托位补助标准,给予企业福利性托育机构相应补贴。对于福利性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建议按居民生活类价格给予补贴。

鼓励企业为育儿职工提供灵活工作安排。建议推广中山市等地做法,通过采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设置“亲职岗”或“育儿岗”,为有育儿责任的男女职工缓解工作和育儿冲突。

对生育友好型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建议建立生育友好型企业认证制度,对在保障女性生育权益、提供灵活工作时间、支持母乳喂养等方面做得好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加强隔代照料支持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深圳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林洁 近年来,日益凸显的人口倒金字塔结构给社会和家庭带来越来越重的养育压力。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统筹好积极老龄化与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需求,通过强化隔代照料支持,将养老“负担”转化为育幼“资源”,让老年人在享受天伦之乐的同时发挥余热,共同参与到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中来,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相关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减轻社会养育负担、推动国家新生育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途径。提出如下建议: 提供公共政策支持,增强隔代照料的可持续性。隔代照料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育龄女性就业、人口均衡发展和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隔代照料也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一定影响。建议将隔代照料支持政策纳入“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出台专门法律政策,在肯定隔代照料社会价值、明确界定养育责任的同时,对参与隔代照料的老年人从经济、服务等各个方面予以支持。如在经济方面,探索对参与隔代照料的老年人直接发放带孙津贴或减免个人税收,以及鼓励子女对参与隔代照料的父母予以经济支持等。鼓励大中城市探索有利于多代同住和隔代照料的住房政策。在保健服务方面,加快消除异地就医、异地养老的地域壁垒,方便祖辈异地参与隔代照料;对隔代照料者实施特定医疗服务支持政策,定期提供免费体检并建档跟踪。 构建完备的服务体系,提高隔代照料科学性和便利度。建议综合借鉴先进经验,以社区为载体,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力量,构建完备的服务支持体系,让老年人在隔代照料中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一是加强隔代照料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开展隔代照料育儿知识技能培训,弥合祖、父辈之间教育理念冲突。三是提供隔代照料“喘息”服务。统筹社区空间和人力资源,提供婴幼儿暂时性照顾,在隔代照料中帮老年人“搭把手”。 加强和美家庭建设,营造隔代照料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积极正面的社会评价和舆论导向,引导家庭成员尊重老人、感恩老人,促进广大家庭形成多代人和谐相处、互助互爱的温馨氛围,营造适合隔代照料的良好环境。

加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引导

营造婚育友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党组书记、主席 王芳

近年来,年轻人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呈多元发展趋势,不同程度存在“恐婚”“恐育”等问题,以及“过养过教”“不养不教”“不会不善”等家庭教育问题,急需多措并举开展“宣”“导”“建”,引导年轻人树立正确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全方位“宣”,让正确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常态常效可感可知可及。

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社工、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和各群团组织共同发力,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构建常态化、立体化、全覆盖的婚育文化宣传教育机制。

宣传、群团等部门组织开展专题宣讲,将正确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学习纳入干部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

宣传、民政、群团组织等相关部门推进移风易俗,通过举办相亲活动、集体婚礼等,引导婚恋群体因爱而娶、为爱而嫁。

沉浸式“导”,让正确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入脑入心共识共情共鸣。

文化部门创作更多反映代际和谐、家庭幸福、美好爱情的文艺作品,用年轻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他们沉浸式体验,引起年轻人共识共情共鸣。

群团组织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宣传教育,倡扬修身齐家、孝悌和睦、代际传承、重视养育的家庭价值理念,激发年轻人对美好家庭生活的向往与追求。

尊重年轻人的生育选择权,引导年轻人将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与高品质生活结合起来,作出理性的选择。

多维度“建”,让正确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嵌入融入落细落实落地。

依托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等地新建新时代婚育文化宣传阵地,将婚育文化元素融入村规民约以及文明实践中心、家风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宣传阵地。

民政部门加强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和婚恋咨询、婚姻调解等社工队伍的培育培训,工青妇组织建设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室,加强对年轻人恋爱交友过程、婚姻家庭生活的心理和行为指导。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强化措施,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婚育关怀服务,大力倡扬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性别平等、责任共担、代际和谐的社会文化观念。

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发挥党委、政府、群团组织、民间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力量,构建跨部门合作机制,整合政策、宣传等各类资源,逐步构建起支持婚育、尊重家庭的文化环境,为我国人口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按照座谈会发言顺序排序)

本文来自《中国妇女报》2024年11月1日3版,原题为《保障生育妇女就业权益 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全国政协妇联界别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编》。

2025年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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