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表示,现行枪支鉴定标准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争议根源,认为应该根据实际的致伤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观故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
▲2020年12月15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截图
文 |新 京报记者马延君
编 辑| 王婧祎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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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厦门人李安龙通过网络,从国外购买了一把形如枪支的4厘米长的金属制钥匙扣挂件(下称枪形钥匙扣),并委托他人进行仿制、售卖。2018年7月31日,李安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这一案件曾在2018年引发过一轮对枪支鉴定标准的争论。近年来,我国采用“测定枪口比动能法”,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相较此前采用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有近10倍的降幅。
有专家表示,这一标准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争议根源,认为应该根据实际的致伤力大小、是否存在主客观故意等因素来具体判断。
12月15日,“枪形钥匙扣”案件一审开庭,庭审围绕枪支鉴定的程序、细节,枪支认定标准等问题展开。历经三天审理,最终法院未当庭宣布判决结果。
生产销售“枪形钥匙扣”被提起公诉
在李安龙好友张万(化名)的记忆中,李安龙从小喜欢机械技术,高中时期就热衷于研究手工模型,大学也选择了机械制造专业。婚后,李安龙开了一家淘宝店,主要售卖3D打印机零件,工艺模型等。
据庭审中宣读的李安龙口供,2012年,李安龙通过互联网在国外购买了一个枪支形状的钥匙扣挂件,并从2013年开始,委托生意伙伴许江华以买来的钥匙扣为原型复制生产。
据鉴定报告,枪形钥匙扣长度为4厘米。李安龙曾向张万展示过仿制的枪形钥匙扣,“个头很小,只有中指一半长,扳机可以摁动,摁下去有摔炮一样啪啪的响声,尾部还带着钥匙环。”张万说,李安龙告诉他,钥匙扣是用锌合金做的,硬度低,易变形,重量只有30克,可以当作装饰物,自己打算卖它赚钱。
在李安龙妻子安宁(化名)提供的一份枪形钥匙扣讲解视频中可以看到,钥匙扣整体呈银白色,握把处为黑色,外观是缩小版手枪形状,内部有小拇指盖大小的转轮等装置。安宁称,她听李安龙说钥匙扣可以安装弹丸并发射出去,但没有见他演示过。
据李安龙供述,经许江华联系,梁锋的五金加工厂接下了枪形钥匙扣的生产、组装生意,最终成品被邮寄给李安龙,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和电商平台上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有时,李安龙还会将摔炮中的火药拆下来,做成自制“子弹”,免费送给买家。
一个叫郭嘉(化名)的买主在李安龙的淘宝店下单后,两人互加了微信。郭嘉的妻子告诉新京报记者,丈夫也喜欢收藏机械模型等工艺品,他看到李安龙朋友圈里枪形钥匙扣的信息后萌生了兴趣,做起了下线代理商,“卖一个钥匙扣赚几十块钱。”
由于钥匙扣形状特殊,这桩生意曾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安宁向新京报记者表示,2015年8月末,厦门警方曾对李安龙出售的枪形钥匙扣进行检查,“但没有通知我们不可以销售,也没有任何处罚。”
直至2018年,辽宁鞍山警方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了一起涉枪信息,逮捕了有关嫌疑人,又在嫌疑人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了一单枪形钥匙扣的交易信息。
据起诉书,根据这条线索,2018年7月31日,鞍山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在厦门逮捕了李安龙,并在其家中与车内搜查出62只枪形钥匙扣和若干零件。经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这62只枪形钥匙扣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袖珍转轮手枪,属于非军用枪支,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随后,鞍山警方还逮捕了许江华、梁锋、郭嘉等人。
2019年4月3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等罪名,对李安龙、许江华、梁锋、郭嘉等人提起公诉。经过一年多的审查,今年12月15日,该案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庭审。
▲李安龙制售枪支钥匙扣,长度为4厘米。受访者供图。
枪支鉴定细节惹争议,重新鉴定申请暂未通过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李安龙等人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三天的庭审过程中,枪形钥匙扣的鉴定细节成了各方争论焦点。
庭审第二天上午,两名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出庭质证,并表示经鉴定中心对送检物质的检验,本案枪形物和特制子弹具备射击功能,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具有危险性。
律师则首先对枪形钥匙扣的尺寸问题提出了质疑。许江华的辩护律师周玉忠表示,公安部《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规定,枪管内孔直径应符合4.5、5.6、6、7.62、9、11、18.4毫米等常用制式枪支口径标准尺寸特征,因此,枪管内孔直径最低应为4.5毫米,但在鉴定书中,涉案枪形钥匙扣内孔直径仅为2毫米,不在明细表规定范围内,因此不应该被认定为枪管。
但出庭鉴定人、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员于邀洋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认为,该明细表对枪管内孔直径的规定只是举例,后面还有一个“等”字,因此枪管内孔直径也可以低于4.5毫米。
对于这一争论,曾代理多起涉枪案件并撰写相关论文的广东律师陈亮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了枪支口径应小于20毫米,但对于枪支口径应大于多少毫米,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双方的说法都有道理,从法律角度来讲,无法明确对错。”
除了内孔直径,枪口比动能鉴定过程也存在争议。
枪口比动能数据是枪支鉴定的一个关键点。这一数据能直接体现枪支的杀伤力。要想测定它,需要向距枪口50厘米位置的测试靶水平射击弹丸,以此测算弹丸所具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的比值。
周玉忠认为,由于李安龙给枪形钥匙扣自制的弹丸直径仅1.8毫米,而依据《法庭科学枪弹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用于测算枪口比动能的枪弹测速仪仅能检测直径在4毫米至20毫米的弹丸,因此无法对该案过小的弹丸进行测速。
对此,在庭审中鉴定人员表示,“枪弹测速仪以前也测过4毫米以下的弹丸。”
此外,庭审中鉴定人员称由于涉案枪形钥匙扣太小,无法在危险枪支发射架上进行测试,因此在测试枪口比动能时,采用了手持方式。
对此,李安龙的辩护律师杨卫华认为,这一测试方式不符合法律及鉴定规程,会导致测算出的枪口比动能误差过大,“由于钥匙扣全长仅4厘米,手部的抖动很可能使钥匙扣位置移动,无法确保枪支与测试靶间正好是50厘米的距离,也无法保证枪支处于水平射击状态。”
对于鉴定人员和辩护人员在枪支鉴定细节上的争议,陈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文件并未对枪支鉴定的过程、具体方式有细致规定,目前有关枪支鉴定的细节问题,“仍处于模糊地带。”
正是由于上述争议,杨卫华等律师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此,审判长表示需合议庭进行商讨。截至庭审结束,该申请暂未通过。
▲律师称填装弹丸需拆开枪形钥匙扣。受访者供图
枪支鉴定标准存争议,案件未当庭宣判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安宁曾收到一名网友转发给她的枪形钥匙扣威力测试视频,视频中钥匙扣在近距离条件下发射,仅能使鸡蛋壳移动几厘米,不能将其击破。
李安龙也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始终认为“那就是个钥匙扣,是个玩具。”
通过安宁出示的讲解视频可以看到,涉案枪形钥匙扣设有挡板封死弹孔,还有一个被螺丝固定在枪体上的实心鼓轮,要想填装子弹,需要卸掉螺丝,将钥匙扣拆开,取掉实心鼓轮。
“没有(真正的)枪支需要整个拆散才能填装子弹,这一结构说明产品设计之初就不是用来射击的。”杨卫华说。
在本案中,枪形钥匙扣鉴定出的枪口比动能为4.21焦耳/平方厘米至73.88焦耳/平方厘米不等。按照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即使不考虑上述对枪形钥匙扣在鉴定过程、方式上的争议,仅针对这一标准本身,律师和业界也多有疑议。
近年来,刘大尉走私武器案、天津赵春华气枪案等数起案件都曾引发人们对枪支鉴定标准的讨论。陈亮表示,“业内人士普遍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数据过低,而这也是这些枪支案件争议的源头。”
我国枪支鉴定标准发生过变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曾撰文,2010年以前,我国采用“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来做枪支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毫米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数值是16焦耳/平方厘米。
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后,枪支鉴定改为使用“测定枪口比动能法”,鉴定标准的临界点从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降到1.8焦耳/平方厘米,将近10倍的降幅。陈志军认为,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针对舆论质疑枪支鉴定标准过低问题,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主要起草人季峻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数据,是根据实验结果,并考虑到各种差异性因素,基于对眼睛的致伤力的考量得出的,是由许多专家经过多年研讨制定出来的。
陈亮也认为,鉴定标准的变化也具有一定合理性,“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一个具体数值,衡量枪口比动能时相当精准,有利于快速鉴定枪支。相反,松木板射击实验因松木板选材、人员操作等因素会导致枪支鉴定结论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
中国刑警学院痕迹检验技术系副主任吕晓森在媒体采访中说道:“对于舆论认为我国枪支认定标准偏低的问题,不能仅仅比照一个参数,还要看到各国的社会治安环境、枪支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差异。”吕晓森表示,他曾出过不少持枪杀人现场,近年来,杀人案件数量确实大幅度减少,对社会治安环境的改变,也应该是枪支认定标准调整的考量因素。
不过,季峻在介绍媒体采访时也表示,“1.8焦耳/平方厘米是看能不能致伤,但是能致伤和判刑,是两码事儿”。他认为,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
12月17日晚10点,“枪形钥匙扣”案件庭审结束,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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