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香萱魅力 2024-12-20 08:04:38

2024年,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治理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4年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烟酒商行(经营者:何某某)销售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烟酒商行(经营者:何某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剑南春”“五粮液”“贵州茅台”“天之蓝”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一批。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为138854元(其中销售金额508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8月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二

某潜能开发中心侵犯“爱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某潜能开发中心在明知道其对“爱育”商标不享有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仍将“爱育”文字作为企业名字中的字号登记并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HRB”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根据相关部门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办公室及仓库发现有标示为“HRB”轴承共16种型号791套,标示为“ZWZ”轴承共10种型号73套。经鉴定,上述轴承均为侵犯“HRB”“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某超市销售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权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根据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人对当事人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散装食品货架上查获1包“龙口粉丝”的散装食品。经查实,当事人将河南省某公司生产的“龙口宴粉丝”擅自改成“龙口粉丝”的名称进行售卖,让公众误认为该粉丝是来自山东烟台等地的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通过使用产品名称,致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违法事实。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没收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彭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根据举报线索,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彭某租用的库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印有某品牌的蓝牙耳机七款37650个,包装盒和标贴60000个。经鉴定,涉案的蓝牙耳机、包装盒和标贴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蓝牙耳机的合计货值金额高达7200万余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9月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六

某商行(经营者:刘某某)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某商行(经营者:刘某某)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现场经营销售的118瓶“五粮液”酒为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冒用厂名、厂址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白某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梁某某(已判决)在未取得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多个品牌化妆品的生产,2021年11月,梁某某通过胡某某(已判决)租用场所雇人进行假冒化妆品的生产。当事人白某某负责使用名下微信、支付宝账号接受货款、支付临时工的工资等。2024年6月,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书》,对白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白某某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赵某某涉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根据相关部门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赵某某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涉案商品黄金海岸清源胶囊使用“魔纤”标识,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黄金海岸清源胶囊共935笔,商品992件,获利金额为194341.7元。当事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黄金海岸清源胶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24年9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4341.7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31477元。

案例九

某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段某某获得某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11月,请求人向市场监管部门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要求被请求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予以立案。经审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经过对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施工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2024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事项的行政裁决。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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