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王钰涵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民事执行程序是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破产,是在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照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制度。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之一被另案申请破产,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导入1、案情简介
申诉人蓝某某不服G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Y执复4xx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G省G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B财公司与蓝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蓝某某向G市中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请求中止对其执行。
G市中院于2016年1月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法字第4xx号民事判决,判令债务人蓝A公司十日内向债权人B财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蓝某某在最高额人民币4亿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债务人未按判决履行,经债权人B财公司申请,G市中院于2019年6月14日以(2019)Y 01执3xxx号立案执行。
在案件审理期间,B财公司向G市中院申请财产保全,G市中院查封了蓝某某名下房产以及车位。执行过程中,G市中院于2019年12月11日发出拟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的公告。蓝某某遂提出本案异议。
此外,G市中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受理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G市分行对债务人蓝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蓝某某不服,向G省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G市(2020)Y 01执异4x号执行裁定,中止(2019)Y 01执3xxx号案件执行。主要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本案被执行人蓝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应当依法中止执行。G市中院拒不中止执行,并对其他被执行人采取选择性执行的措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法院判决
驳回申诉人蓝某某的申诉请求。
3、法官意见
关于本案执行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对象应是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广州中院在本案中系对蓝A公司中止执行,并非对其他被执行人中止执行,该院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人蓝某某进行强制执行未违反法律规定。
4、类案判决
S省S市中院(2021)S 02执复2x号:“本案的焦点问题是:W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S 0202执3xx号执行裁定,中止(2021)S 0202执3xx号案件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中,被执行人S市观A陶瓷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经受理,应当裁定对该被执行人中止执行,但并不影响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故W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S 0202执3xx号执行裁定,中止(2021)S 0202执3xx号案件的执行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法律规定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最高法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小结在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之一被申请破产,仅对该被执行人裁定中止执行并将破产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他被执行人由原执行法院继续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