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要给大家讲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故事,发生在云南大理的一家酒店。有个年轻人,花了88元住了一晚酒店,结果退房的时候,竟然把价值150元的被子给偷走了!你们听了是不是觉得很不可思议,很无语,很想骂人?我也是,所以我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极品男子的事迹,看看他是怎么做到的。(来源:九派新闻)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家酒店。这家酒店其实挺不错的,价格便宜,环境干净,还有很多穷游的年轻人住过,都说好。酒店的老板也很信任客人,退房的时候,不会先检查房间,就直接给办手续。可是,这次他们遇到了一个极品!
这个极品男子住的是一间标间,房费是88元,被子是150元。他退房的时候,就把被子塞在一个大袋子里,戴着口罩,悄悄地走了。酒店的保洁阿姨打扫房间的时候,发现被子不见了,就赶紧报告给老板。老板一看监控,气得半死,又觉得好笑,就把这事儿发到了网上,让大家看看这个极品男子的嘴脸。
网友们看了之后,都纷纷表示不可思议,有的说:“这是人才啊,怎么不打包电视带走?”有的说:“住酒店有登记身份证的,咋想的?”有的说:“这是故意找麻烦吗?酒店不会放过他的!”有的说:“这是对酒店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不尊重,太丢人了!”
老板说,他已经报了警,但是目前还没有找到这个极品男子。他说:“我们的被子是不允许带走的,他房费才88元,一条被子150元,我还倒贴70元啊!他这样做,不仅损失了我们的财物,也伤害了我们的信任,真是太可恶了!”
这个案例中最具争议的两个法律问题是:
这个极品男子的行为属于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这个极品男子明知被子是酒店的财物,仍然故意将其带走,但是因为金额达不到量刑的程度,所以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5-10天的拘留和500的罚款。
酒店老板有权利要求这个极品男子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这个极品男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酒店老板的财产权,给酒店老板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因此酒店老板有权利要求这个极品男子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
综上所述,这个极品男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道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我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子夜看法
我觉得,这个极品男子的行为,不仅是一种偷窃,也是一种侮辱。他侮辱了酒店的老板,侮辱了保洁阿姨,侮辱了其他客人,也侮辱了自己。他不知道,这样做,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也会给自己带来耻辱。他不知道,这样做,不仅会让别人看不起他,也会让自己看不起自己。他不知道,这样做,不仅会损害酒店的利益,也会损害社会的秩序。他不知道,这样做,不仅是一种贪婪,也是一种愚蠢。
希望,这个极品男子能够早日被抓到,给酒店一个交代,给自己一个教训,给社会一个警示。我也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了,我们都要有良好的道德和法律意识,尊重别人的劳动和财产,尊重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尊重社会的规则和价值,做一个有良心,有素质,有责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