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要追偿的,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1-06 09:25:50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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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担保人或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要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情形。

如果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要追偿的,可以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吗,还是需要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答复予以明确:

对判决书主文中明确判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

最高院答复认为,

担保制度涉及三类法律关系。

其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

其二,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其三,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该关系属于担保关系的原因关系,通常包括委托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以及赠与关系。

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对于债务人享有何种权利以及负担何种义务。

一般来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实际享有两种权利,

其一为代位权,基于“代位清偿”行为,担保人在其清偿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及有关的权利;

其二为追偿权,即基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两者之间密切联系,也存在一定差别。

我国相关法律是否同时承认代位权与追偿权,存在争议,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予以明文规定的。以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程序为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首先,如果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主文明确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后享有的追偿权时,保证人可以直接依据该判决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追偿权。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未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诉讼解决。就法律关系而言,在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且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情况下,与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情形并无实质不同,其追偿权的行使程序也无实质不同。本案中,达义物业以房屋为华西药业的债务提供抵押,其承担担保责任可能发生两种情形:第一是由其代为清偿债务,第二是由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致其丧失抵押物之所有权。不论何种情况,其都对华西药业享有追偿权。在法院判决主文已经明确追偿权的情况下,该庭认为该追偿权可以直接申请执行。

其次,判决书主文中明确抵押人享有追偿权均发生在抵押人已经参加诉讼的情形,此时法院已经对主合同关系、抵押关系以及抵押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并予以审理了,不会对主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对于抵押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审理并作出裁判,不能认为抵押人的追偿权没有经过诉讼就直接申请执行。

再次,法院应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了抵押人追偿权的范围,所以依该生效判决进行强制执行,也不应发生争议。

最后,允许抵押人能够依据生效判决通过执行程序实现追偿权,既可以避免抵押人的诉累,也可以减轻司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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