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开封市顺河区法院就河南大学一直未给徐女士缴纳养老保险诉讼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徐女士与河南大学自2002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徐女士提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已超过仲裁时效”,徐女士要求河南大学返还其自己代缴的13万元养老保险的诉求,未被法院支持。看上去虽是个案,但在现实中确有一定的影响。对于此类案件,是否还有其他的法律救济渠道,让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得以切实保障?
引发青锋上述动议的,除了九派新闻报道披露的徐女士诉讼的案例外,还有一网友通过微信给青锋讲述其自身经历,要求公开其遭遇,以求让更多人对此类问题引起注意。该网友称,她在企业工作30多年,厂里退休时还在给她缴纳养老金,但“办理退休时却以不签无劳动关系协议不办理退休为由逃避补交所欠养老金”,最终,她不得不签署无劳动关系协议后,单位才给她办理退休。她慨叹:“不签不办理退休,这听着不荒唐吗?”
应该说网友和徐女士的遭遇看上去虽是个例,也有不同,但此类问题,估计不少人都有可能遭遇。如果解决不好,不仅仅影响的是一个人,一个家庭,其可能影响到不少相关的人群和社会部门。
从九派新闻报道披露的情况看,徐女士2002年“在河南大学教务处做代课老师,工资依照课时,一个学期发放一次。3年后,她转至一学院任辅导员,工资每月400元。2008年,在学校的安排下,徐女士来到收发室工作,直到2018年6月退休”。从这些表述,乃至徐女士自己所说,似乎可以认定,徐女士为“临时工”。但据称,“2008年,她刚调到收发室时,部门领导就口头承诺公司正在考虑临时工的养老补助问题”,并称“不光收发室,车队的、动力中心的都是临时工,但这几年,他们都给解决养老保险了”。这似乎是一种承诺,或者说给徐女士一种希望。
但事实上,直到2018年,徐女士临近退休年龄,“徐女士一直期待学校可以解决自己的养老保险问题”,学校并没有解决,而是在亲戚的劝说下,自己东挪西借,补交了13万元的养老保险。因为相关报道没有披露其补缴了13万元的养老保险后,以什么方式办理的退休手续,而只说明,徐女士退休后“仍在河南大学收发室工作并领取月薪,直到2024年6月,她被河南大学开除”,并于当月“将河南大学起诉至法院”。
看过九派新闻报道的人都应该注意到,“开封顺河区法院确认了徐女士与河南大学自2002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已超出仲裁时效,未支持徐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如果报道中所述的“2018年至今,徐女士一直向河南大学反映养老保险问题,希望学校归还她补缴的费用,但未获得有效答复”属实,那徐女士对其权益维护的时效,是否就可以认为从2018年开始,始终就没有中断过呢?
退一步说,即便是徐女士申请仲裁的时效已经超出,但法院认定“徐女士与河南大学自2002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及“人社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和自主选择参保地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和“人社部关于落实老有所养,请妥善解决社会保险费历史遗留追缴问题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83号)经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明确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徐女士可以提请人社部门,依据法院判决其和河南大学劳动关系存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追缴?
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一条路走不通,何不换另外一条路试试看能否走的通,也就是相关法律诉讼,不妨换个角度,或者换个方式,是否就能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渠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