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们宠物需求的增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宠物店、线上电商平台、私人繁殖商等渠道购买宠物。然而,宠物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星期狗”“病猫”现象——消费者花费高价购买宠物,却发现宠物在短时间内患上严重疾病甚至死亡,而商家却拒绝退换或赔偿。这类现象不仅让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更可能带来巨大的情感伤害。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详情:
2021年10月17日,唐某从某宠物公司购买“博美”品种宠物狗一只,18日发现宠物狗持续呕吐后立即送往医院诊断,经诊断该宠物狗具有犬冠状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统疾病,住院治疗3天后死亡。
唐某认为宠物狗在购买后24小时内即因病住院,最终死亡,且宠物医院对疫苗详情一直避而不谈,也从未提供相关检疫证明、接种疫苗记录,只是口头承诺“该只狗已做齐疫苗,驱虫已做”,故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医院退还购买款及并赔偿三倍金额、医疗费等损失。
宠物医院称,该只狗在出售时是健康的,并提供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背面为检测报告)及《宠物健康免疫证》,以证明其所售卖的宠物犬系打过疫苗的健康宠物。但经核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鞍山市犬猫动物调运检疫实行一犬(猫)一证制度……”,背面检测报告中的动物类别和品种显示为“田园犬”。《宠物健康免疫证》的第一页除“博美”字样和出生日期“2021.7.10”外无任何宠物身份信息,亦无健康免疫证号,宠物免疫记录页面上也无有效的医师签字或医院盖章。最终法院认定宠物医院构成欺诈,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经营者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消费欺诈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要件:其一,主观故意。经营者明知或应知自身行为会误导消费者,仍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其二,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消极行为,如隐瞒关键信息。其三,因果关系,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行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2003年)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包括“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本案中,宠物医院作为专业的宠物经营者,应尽到对其销售的博美犬提供合格的检疫证明、健康免疫证义务,但其提供的证明载明的是“田园犬”,其他信息亦不能体现出系涉案宠物狗的相关证明,结合涉案宠物狗购买后24小时内即住院并最终死亡的情形,涉案宠物狗并非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的疾病,法院认定宠物医院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于赔偿并无不当。
此外,大家在购买宠物狗、宠物猫时,可从以下方面防范自身遇到消费欺诈。
购买时要保留相应的交易证据,如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首先要明确宠物的品种、品相等,防止收到的非自己选择的宠物。合同中要特别注意出售者对宠物生病等情形的免责条款,如有不妥应协商沟通。第二,选择正规的商家,检查商家资质。同时,索取宠物的健康证、疫苗证、检疫证明等健康证明,同时要注意相应证件能否体现出系自己所购买的宠物,而非其他宠物。第三,为了保险,购买后可及时在医院进行检查,防止时间过长后,商家称系因消费者养护造成。第四,一旦发现生病,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病历等记录资料。
律师介绍:
高山,北京清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