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团体中劳动者工作时出现意外,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福尔说剧 2023-07-26 17:13:12

生活中我们或许见过多人一起开展某项业务的小团体,小团体中人与人之间存在一些难以界定的关系,如何确定雇佣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案情摘要

王某亮生前与被告王某国、第三人杜某均从事拆装空调及搬家等服务工作。三人日常贴广告招揽生意,约定谁联系到的客户就由谁沟通,确定客户后,三人在实际工作中分工合作,完成服务后由客户手中领取报酬,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一般在去掉材料费等相关费用后,提供工具和负责联系活的人多分一部分。后续王某亮与被告王某国乘坐由杜某驾驶的三轮车出工时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亮受伤,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系杜某驾车不当所致,杜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亮家属与杜某在相关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协议,杜某赔偿王某亮家属10万元,双方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杜某已把赔偿款按协议约定支付给了王某亮家属。而王某亮家属与王某国就赔偿等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王某亮家属提起了诉讼。

核心问题

受害人王某亮与被告王某国之间是否形成雇佣关系?

问题分析

雇佣关系如何判定

在本案中,受害人王某亮、被告王某国及第三人杜某根据自愿和自由的原则,自行组成小队,并没有达成书面或者口头雇佣合同。

由于其从事的拆、装空调及搬家等工作需要多人协作共同来完成,单个主体相对来说无法独立胜任,其之间仅仅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临时性合作、互助关系。

鉴于三人所从事行业需多人合作完成的必要性的特征,被告王某国与王某亮、第三人杜某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提供劳务及雇佣关系问题,其实质应为一种松散的临时性合伙关系。

从收入分配来看,三人也只是按照提供劳动工具、运输车辆、联系人、劳动量等因素按照每个人具体付出的多少来进行分配,并不存在安排干活与劳动报酬的分配就是联系人说了算的问题。

由此可见受害人王某亮与被告王某国之间并非雇佣关系。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即便被告王某国与受害人王某亮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亮在执行职务中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杜某的侵害,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雇主按照雇主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来看,第三人杜某失误造成被害人死亡,如果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金则是基于侵权,如果受害人王某亮与被告王某国是雇佣关系,那么王某国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金是基于雇主的义务所在。两者给付的对象和给付的内容一致。

当杜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受害人的请求权获得满足,便不能就同一损害再向另一人,也就是王某国再提出索赔请求。

本案中,第三人杜某作为本案事故的责任人,王某亮家属与其就该事故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就事故赔偿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且第三人已就该协议履行完毕。

王某亮家属与第三人达成的一次性处理调解意见,虽然赔偿的实际数额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但系王某亮家属自身对侵权人索赔权利的自愿放弃,因此,王某亮家属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对另一责任人即被告王某国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受害人王某亮与被告王某国之间并未形成雇佣关系,王某亮家属在就赔偿事宜与第三人杜某已按相应程序达成一次性处理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再要求被告王某国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支持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亮家属的诉讼请求。王某亮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王某亮家属撤回了上诉。法院认为王某亮家属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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