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没想到一家国企竟然也耍起了无赖。
公司拖欠工资 员工无奈申请仲裁
王先生今年37岁,此前是西安建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
他说,自己在公司华阴一项目担任安全部长期间,2022年5月1日-5月10日工资3458.33元一直未发放,2022年1月1日-4月30日该项目奖金8000元未发放。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他在西安建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精密仪表件数控自动化加工二期厂房单体工程项目担任安全部长,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工资30825.14元一直未发放。2022年5月1日-2022年12月31日该项目奖金未发放。2023年4月1日至4月16日工资未进行结算,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奖金末结算。
此外,他还表示,西安建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每月在工资条中将医疗和大病保险扣除,但一直未缴纳;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每月在工资条内将工伤、失业保险扣除,但一直未缴纳。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公积金每月在工资条中扣除,但一直未缴纳。
王先生说,要不来钱,他今年4月从该公司辞职,实在无奈的情况下,将西安建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至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希望公司尽快能将拖欠的工资、奖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医疗、工伤、失业、公积金给予补缴。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4月华阴项目奖金6477元,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精密仪表件数控自动化加工二期厂房项目奖金15663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至4月工资36227.84 元。
仲裁赢了 钱也没要回来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答辦称:华阴的项目奖金根据2022年奖金发放表,经项目各负责人签宇,申请人的奖金是3047.2元。精密仪表件数控自动化加工二期厂房项目奖金,其中2022年5月至12月奖金是5269.33元,因申请人没有参加2023年年度考核,不参与2023年度奖金分配,故不予发放2023年精密仪表件数控自动化加工二期厂房项目奖金部分。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分开核算,2023年1月至4月岗位工资是31288.65元,绩效工资按照季度核算发放,申请人2023年1月至3月绩效工资是3070.72元,4月份绩效因第二季度项目分数还未出,故绩效工资未校算。
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申请人2019年7月22日入职,任安全部长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年薪12万,2023年4月16日申请人离职。另查,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发放2023年1月至4月工资,亦未向申请人发放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项目奖金。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22年1月至4月部分项目奖金1523. 60元。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 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提交了2023年1月至4月的工资条显示申请人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考勤福利,但两份工资条显示的金额并不一致。被申请人辦称2022年10月公司对申请人进行了降薪,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降薪行为不子认可。经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印发薪酬管理相关办法,但申请人于2023年4月16日已经离职,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与申请人协商降薪事宜的相关证据。故对被申请人辦称不予采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2023年1月至4月工资条,核算拖欠的工资金额。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至4月工资,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结合申请人2022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年终奖计算基数已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奖金情况,综合核算2022年度、2023年度被申请人拖欠奖金数额。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其支付2022年1月至4月、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奖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唯申请人主张金额有误,依法予以调整。
经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先生2023年1月至4月工资36227.84元。支付申请人王先生2022年1月至4月奖金6477元、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奖金13663元。
三个项目加起来,一共5万多元,虽然仲裁胜了,但王先生还是没有拿到钱。
公司总经理:仲裁该执行执行,执行不了,上实刑
随后,王先生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月8日,法院给王先生发信息说,“你与西安建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本院对已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网络资金账户等强制措施(冻结期限一年,期限届满为2024/10/17),现本案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终本’不是执行的终结,仍有法院执行系统在‘后台’捕捉被执行人信息,已采取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依然被惩戒,你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王先生说,西安建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姚某某,现在,姚某某注册了其他公司,财务是从其他公司走账,所以,他名下就没有可执行的。但他的5万多元工资就这样,要不回来了吗?“我多次去找西安建工和西安建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互相推,根本不解决,有类似情况的共有十几人。我不知道国企为什么这样?”
11月9日,王先生再次前往西安建工基建工程有限公司讨要工资,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柯某说,你既然通过法院了,就去找法院吧,你就催法院赶快执行,让法院把相关人员限高。
王先生说,已经限高了,柯某听到后,就笑了。
记者进一步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公司的态度是什么?柯某说,公司按照仲裁的数字发放,做不到,既然已经仲裁了,只能按照这个往下走,协调不了了,仲裁该执行执行,执行不了,上实刑。
王先生拨打姚某某的电话,也无人接听。华商报记者也联系了西安建工相关工作人员,其说,了解一下再回复,但截止发稿时,并未回复。